不知是法律的“短板”,还是国人的“马善被人骑”,国内各行业从不缺“霸王”。有银行、石油、保险这类“巨无霸”,更有一些消费者都被“骑”习惯的那些诸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现在,最高法终于扬起钢鞭,要把这些“小霸”鞭下马。可人家毕竟是一“骑”N年,可谓春风得意马蹄疾,不甘“下马”也在意料之中。 说常有“奸商”,自然过于片面,但“奸”一爆发,那就会你有你的金钟罩,我有我的铁布衫,你道高一尺,我魔高一丈。于是,“小霸”们纷纷披上了“开瓶费”的马甲;如果“奸”得更成熟的话,可能会察觉出这马甲的“开瓶费”标签过于显眼,干脆一把撕了,换上了“茶水服务费”的标签。实在让人很想学舞台上的赵本山,上去一把按住这些商家:小样的,你穿个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 这些马甲,无法掩盖住商家不法逐利的“霸王”嘴脸。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里没有“开瓶费”这项规定,但有律师指出:商家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虽然给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但又设置开瓶费这个“门槛”,这理应也属于霸王条款。 而且有些事情是明摆的,不交“开瓶费”不能自带酒水,甚至有的“开瓶费”远远高于同类酒水在店内的售价,这还不是“禁止自带酒水”? 据说对“开瓶费”的处理,要按“根据餐馆是否事先告知消费者来做判断”的办法来处理。笔者还真糊涂了,事先告诉消费者,就不算“禁止自带酒水”?如果可以这样设置“开瓶费”,那只要酒店愿意,不能“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还不是一张废纸? 因为这会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局面:“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就像是按下的“葫芦”,“开瓶费”则是那浮起的“瓢”,霸王的嘴脸一样浮在水面嘲笑着我们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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