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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是顺应民意之举

2014-03-04 17:48  董  平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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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共有125起媒体报道的性侵女童案例,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曝光案例,受害者8至14岁居多。此次全国政协会议上,一些政协委员将提建议,将儿童安全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落实四部委意见,出台权威的防性侵教育教案;完善立法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等。

的确,“嫖宿幼女罪”不伦不类的倾向很明显。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把这个从强奸罪中剥离出来的新罪名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置放到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就突出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强调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的规范,使犯罪分子自认为嫖宿幼女好像就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点点小事,甚至把嫖宿幼女罪的行为等同于嫖娼行为来看,为犯罪分子性侵犯幼女的负罪感释放了心理压力。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基于对事实、证据和认识不一的原因,把本该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的案件,作为嫖宿幼女罪来定罪处罚,使嫖宿幼女罪似乎成了幼女遭受性侵犯的兜底性罪名,成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严惩的“避风港”。

“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能经受司法实践和历史的检验。笔者建议将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刑法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然而废除“嫖宿幼女罪”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可能过程会比较繁琐。但是,这样一部“恶法”已与民意相悖,废除“嫖宿幼女罪”是顺应民意之举。有识之士不光要提出议案,更应该深入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困难和阻力,从而打通关节,让民意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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