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下午,全国政协医卫界别90位委员向大会递交“紧急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并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制定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这也是此次“两会”上的首份“紧急提案”。这里有一个概念,即什么是“紧急提案”? 实际上,针对“紧急提案”,并不能找到一项成文性条款。从以往惯例来看,所谓“紧急提案”多为媒体报道提及。大多数时候,它是指委员们在政协全体会议提案提交截止日期之前,根据当时的一些热点、突发,临时撰写、提交的提案。比如这次敦促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就是基于一段时间以来的暴力伤医事件。 “紧急提案”是不是一定要在“两会”期间提出呢?还是从过往经验来看,不一定。相对来说,“紧急提案”侧重于紧急。它是从地方到全国的政协委员,在地方或全国发生特殊情况、事件,认为有必要作出相关改进的时候,即可向政协提交的提案。换句话说,并不能因为“两会”集中了更多的“紧急提案”,而认为“紧急提案”专属“两会”。 进一步来说,就要延伸到委员或者代表的职责上了。委员代表的履职工作贯穿于他们的整个任期,而提案议案也是在任期内完成。虽然说全体会议每年只有一次,但履职本身却不因全体会议的短暂而“压缩”。在现在来说,这大概已经是一个公认的常识。可是,将履职常识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可能就看到一些问题了。 拿“紧急提案”为例,紧急所对应的是不确定的重要情形或事件,它是已经出现了某个问题,委员觉得可以通过提出好的提案,来应对这个问题。也就是说,紧急提案有其迫切性,同时在提出的时间点上,又偶然和随机。因此,照理说来,“紧急提案”应该更多地出现在日常时间段,会议时段“紧急提案”较多,其实不该是常态。 再来看看过去的典型性的“两会”紧急提案。最有名的恐怕是2004年的一项“紧急提案”。2004年3月4日上午,在全国政协41组医卫界委员的讨论会上,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指出,非典是由四五十种病原体造成的一组疾病,而2003年由冠状病毒引起大规模暴发的非典只是其中一种。我个人的看法,要么就叫做SARS,要么就叫典型的非典型肺炎。当天下午,这份由30多位委员签名的紧急提案,被正式提交。这也就是“为政协报告中的非典更名”的“紧急提案”。不从提案本身,只是从时间点看,此时距离SARS疫情期已有一段时间,“紧急”可以指会上临时提出,却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 另一种情况,则是“紧急提案”的“虚与实”。现在我们看到的90位委员就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提出的“紧急提案”,有着很强的临时动议背景。但资料显示,这项“紧急提案”早在去年11月即已提出过,区别在于,彼时的联名全国政协委员为30名。这提出一个问题,即可不可以有重复性的“紧急提案”?再则,作为一个牵涉出台新的法规的提案,是不是需要投入必要的时间和专业性考量,不容仓促提案?相反,有些针对特定时期某一事件指出的“紧急提案”,可能会经过漫长周期的调查回复,最后通过出台相应政策付诸实践,有的时候,它可能错过了即时回应的最佳“时效期”。 上述这些与“紧急提案”有关的问题,需要未来更多政治实践的锻炼,在国家民主成熟的过程中一点点改进。 □ 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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