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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掉这颗“霸王钉”

2014-03-14 09:42  吴兴人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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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或服务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3·15”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已表态确认该条款为霸王条款,宣布无效。但近一个月,媒体调查发现,沪上不少餐饮酒店依然我行我素。比如,一些星级酒店不仅开一瓶酒要收200元,即使开一罐可乐也收200元。

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十足的乱收费,显示出酒家对暴利的贪婪,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一种剥夺。顾客到酒店吃饭,要一瓶酒,按酒店的价格收费,其价格与市场价格动辄价差一倍,甚至数倍,酒店已有大利可图。顾客只能消费店家指定的酒,而且价格畸高。这也是消费者要自带酒水的原因之一。自带酒水是消费者在消费选择权被剥夺后的无奈之举。但是,上述酒家还是不放过消费者。你来本店吃饭,想自带酒水吗?对不起,请付开瓶费。不付开瓶费,则请自便。一副店大欺客的派头,许多顾客坐下来了,挨宰不愿,退又不得,只好勉强付费完事。这不是十足的霸王条款,又是什么?

酒店说:店有店规,家有家法。不过,请不要忘记,国有国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便是国法。不管你是几星级,不管你是哪一方神圣开的饭店,只要你开在中国的土地上,就得遵守国家的法律。店规要服从国法,不容违法。酒店强收昂贵开瓶费的行为,属于不当收益,更属于违法行为。虽然这些酒家均声称“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又有店家声称,“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竞争的前提是公平交易,乱收费是一种无序的市场竞争。收取开瓶费是餐饮业利用自身优势,把不公平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开一罐可乐也收200元,是极端的不公平交易。这简直就是“开宰费”。其实,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有些酒家如果为了酒水暴利与开瓶费,顽固坚持霸王条款,结果,顾客可以不到你这里来消费,把消费市场拱手让人,干的是“捡芝麻丢西瓜”的蠢事。无情的市场竞争最终将报复这些目光短浅的不识时务者。

收开瓶费的酒店振振有词地说,我们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这条理由更不值一驳。你不收开瓶费,按照合理的价格出售酒水,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你收了开瓶费,顾客喝了自己带来的酒,食品安全问题难道就不存在了吗?所谓“食品安全”,不过是一个乱收费的挡箭牌而已。

收取“开瓶费”,是酒家众多霸王条款中的一颗“霸王钉”,非拔除不可。对于店家来说,少了“开瓶费”,毛利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也促使其在市场开拓方面更下工夫。对消费者来说,也不能过度解读“霸王条款”无效的规定,以为是鼓励自带饭菜、酒水进饭店。说到底,买卖双方都要具备契约精神,按照法律规定,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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