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与现实中的实物交易本质上并无差别,同样要遵守市场交易规律。消费者购物后7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就违背了基本的规律。要知道,商品一经拆封,其价值就会相应贬损,这之间的所有代价如果都由商家来承担的话,何尝不是另一种不公平? 消费者自然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可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也要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如果不考虑卖家在后悔权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损失,不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那么,这种顾此失彼的规定不但违背了法律普遍效力的基本原则,更可能造成对消费者过度保护的尴尬局面。 网购后悔权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双赢,用不好双输。因此,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忘了商家的利益。于此而言,我们必须对后悔权的使用作明确的规定,对滥用这项权力者也得严格处罚。否则,这种话语空间不对等、双方利益存偏差的局面,只会娇惯一方权限的膨胀,其最终受害者,仍旧是在网络上购物的消费者。(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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