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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报语焉不详是另一种瞒报

2014-04-14 09:12  周潜之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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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旅游委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市旅游行业给予香山公园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香山公园被通报批评的原因,是在今年清明小长假期间发生了一起游客摔伤事故,但公园并未报告。

其实,这已经不是香山公园第一次瞒报事故。去年9月份,香山公园就曾发生过一名游客从缆车掉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作为全国知名的旅游景区,香山公园不仅在短短半年后又发生同类事件,而且仍然没有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其表现出的责任意识不强、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确实应该得到惩处。

如果问题仅仅到此为止,这就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安全事件。但事情新闻并没有这么简单。通报中对于事故有这样的描述:“4月7日16时26分,2名乘客(1男1女)在香山公园索道乘坐观光吊椅时跳下受伤。”相关部门对事故报告再惜墨如金,也不应增添公众的疑问:游客如果是“跳下”受伤,与安全管理有什么关系?

与这次事件不一样的是,香山去年9月份的安全事故,是因为游客“掉下”身亡。再不钻牛角尖的人,面对今年报道中的“跳下”这个词,恐怕都会犯起嘀咕。道理很简单,所谓“掉下”,是当事人的一种被动行为,让人“掉下”的原因往往由别人造成,是有必要追究一下原因的;而“跳下”则更多是一种主动行为,当事人往往要对事件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有人选择跳楼、跳桥来自杀,恐怕就不能追究盖楼、修桥者的责任。

“掉下”和“跳下”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于事故的性质界定却有天壤之别。如果真如通报中所说,游客是主动“跳下”时受伤,旅游景区承担的责任就要小很多很多。毕竟,个人主动选择危险行为时,已经清楚知道是要自己为自己负责。对于缆车管理部门来说,这只能算是意外事故,并不能说是安全事故。而如果不是安全事故,又为何如此兴师动众的公开点名批评呢?

其实,无论是“掉下”还是“跳下”,公众最为关心的,不仅仅是有关部门的惩处是否得当,更是通过这个小小的疑点,质疑相关部门是不是还有瞒报的成分。毕竟,这些年,公众见过了太多有关部门在安全事故面前玩弄的文字游戏,对于语焉不详的事故报告,他们已经变得非常敏感。

现在,正值春暖花开,公众的出游热情又开始高涨起来,但旅游安全事故却让人惊心。例如,12日上午,井冈山杜鹃山景区索道就发生一起轿厢在运行中因机械故障松落事故,导致厢内1人死亡4人受伤。

在中国休闲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景区安全也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而中国的旅游景区卖着全世界数一数二的高价门票,更应该在安全上多投入、多担当。在安全事故面前,也应该少一些语焉不详,多一些详细披露,这是为了减少公众的疑虑,也是诚恳面对自身问题,解决旅游安全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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