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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兰州人喊你发起公益诉讼

2014-04-16 08:34:53 作者:盛  翔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14日上午,5位兰州居民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提起了诉讼。但兰州市中院拒绝了这一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已被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权益被严重侵犯的现实,兰州市民没有任何过激举动,而是理性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是对法治理念的践行。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这都应该是政府和社会所乐见的。可是,当地法院的态度,却是拒绝受理。这一表态引发舆论强烈质疑,最集中的想法是:难道垄断的自来水公司享有被免予起诉的权利吗?兰州市民“免费”喝了那么多的苯,难道都没个通过法律途径说理的地方?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第55条内容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公民个体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必须承认,我们关于集体诉讼的规定不仅严重落后于国外,也严重落后于现实。无论是否存在权力干预或者授意,法院拒绝受理本身,很难说在法律上完全没道理。

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是属于一般的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但是,不知道兰州中院在拒绝受理市民诉讼时有没有“顺便”告诉他们,可以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权呢?比如,市民可以委托消协或者注册环保组织进行公益起诉?

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法条正式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权。但到目前为止,我们似乎还没看到哪里的消协组织正式行使了该项权利。那么,这一次呢?兰州市民对自来水苯超标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拒绝了,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消协组织能关注到吗?

兰州市民或许已经饮用了8天的苯超标水,潜在的健康损害无法挽回,他们被侵犯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而这样的维权行动,最佳的方式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现在,既然法律未能授予普通公民发起公益诉讼的权利,那么——亲爱的消协,兰州人喊你公益诉讼呢。

盛翔(湖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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