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岁月”号客轮沉没事件,造成多人死亡和失踪。韩方认为事故或因紧急调转船头造成,执航的代理船长负有重大责任;有逃生的乘客质疑船员应变多番失误,在船身刚开始倾侧时仍没有向外求救,又多次以广播要求乘客勿动,待海水涌入船舱后乘客已无路可逃。最关键的是,船长被指遇事后自行逃生,弃乘客于不顾。船长亦承认弃船先逃,并哭泣道歉。 面对沉船事故中生与死的抉择,这位船长弃船而逃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一方面是千夫所指,另一方面也有同情之声。大概因为事件发生在韩国,在国内网络上,似乎同情之声反而盖过了对弃船行为的指责——就像有网友说的:大家都是一条命,船长的命并不比别人更贱,没理由要求船长只能以死陪葬;交通事故中,只要有乘客死了司机没死,难道就是罪过吗? 事实上,交通事故一旦瞬间发生往往无可挽回,司机正确处置的价值,往往在事前而不在事后;相比之下,沉船事故都有一个过程,船长正确有效的事后应对,能够起到救命的效果。这起事故中,人们所愤愤不平的正是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错误浪费了最后的逃命机会,比如没有及时发出求救信号,比如要求乘客勿动傻等海水涌入。而之所以会发生这些致命的错误,人们难免会与船长弃船逃跑的行为发生联想。 紧急避险原则为人所熟知,很多人之所以同情逃跑的船长,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大家都是为了自己保命,不去救援他人甚至抢夺他人生存机会来救活自己,即使在道德上是大错,但在法律上也应该无罪。这就像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提出的著名的“卡纳安德斯之板”——航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负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 在上述情境下,无非有四种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己;三是二人互让同时死亡;四是二人互争同时死亡。第三种和第四种无疑是最差的结果;第一种情况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上,可遇不可求;若将第二种情况视为犯罪,就是对人以第一种情况相要求,而且结果很可能变成第三种情况。刑法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因此尽管第二种情况不道德,也应当承认是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请注意,紧急避险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船长这个职务有义务保证乘客安全,这是他的职责,负有相应义务的人,不能以此推卸责任。如果紧急避险原则泛滥适用于所有正在履行职责的人,那么,警察面对罪犯可以逃跑,消防员面对火场可以退却。这显然是很荒诞的。 沉船事故中的船长弃船逃跑,比地震发生时的老师“范跑跑”,性质要恶劣一百倍。为什么当年“范跑跑”事件中的舆论愤慨,到了韩国沉船事件中的船长先逃,反而变成可以理解和谅解了呢? 止凡(湖南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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