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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做饭的庭长不是好法官?

2014-04-23 10:31  朱永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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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炒菜做饭与法官审案断案风马牛不相及,省高院院长要求属下法庭庭长们必须学会炒菜做饭,下级法院还正当其事地贯彻落实,并将一个月学不会炒菜做饭,不能练就好厨艺的庭长调离工作岗位,这意味着,不会炒菜连“饭碗”都保不住,这看起来不仅“不务正业”,甚至荒诞不羁。

但是,我们仔细品味,尤其是结合时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形势审视这项要求,特别是走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开展,要求庭长业余时间学会炒菜做饭,掌握好厨艺确实并不多余。常言说,“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特别是在各种物质商品丰富讲究生活质量的时下,庭长们在彻底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必然也需要吃出质量和营养。吃不好自然没有好的心情工作,更谈不上专心审案、公正断案,还可能因为自己没有好厨艺或不愿炒菜做饭,而去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这就可能涉嫌“徇私枉法”了。而从这方面来说,这个要求,反而十分必要和实际。

古人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炒菜做饭看起来是“妇道人家”该做的事,与法院庭长提高断案水平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但是,在时下的社会风气颇不正常的情况下,法官吃不好,自然会去寻找“改善伙食”的途径,进而间接影响司法公正。而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官的“生命”,无论他们有再高的业务水平,如果不能保证自己审判案件的公平公正,其他们不仅算不上是优秀的法官,甚至连法官的基本资格都不具备,更会导致更多的错判甚至“冤判”。由此可见,要求法院庭长们必须学会炒菜做饭,吃自己做的可口饭菜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

但是,凡是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笔者认为,法院系统推行“五小工程”(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小图书室、小活动室)是件好事,但不能因小失大,更不能为推行“五小工程”而影响了自己的“正业”。有基层法院为了贯彻高院院长的“炒菜做饭”要求,抽出资金办食堂,添置消毒柜等设施设备,甚至要“要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这未免有些“走样”,高院院长要求庭长们学会炒菜做饭,并非一定要“公款培训”、“公款学习”、用公款为自己“炒菜做饭”,这实际上又走回了“公款吃喝”的老路,很难说这不会演变为变相的“公款吃喝”。能用变相的“四风”反“四风”,同样不容小窥。

简言之,要求法院庭长们必须学会“炒菜做饭”,不会自己炒菜做饭,不愿、不吃自己炒的菜做的饭的庭长不是好法官。但是,违规滥用公款培训、学习,再用公款“炒菜做饭”供自己享用,把法院当成自家厨房的庭长,同样也不是好法官。不仅需要调离岗位去当“专职厨师”,更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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