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名75岁的老人骑电动车时撞了行人,行人无大碍,但老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当时离开现场后来被查出的行人李某,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被刑拘,而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仍在调查处理中。这一案件经曝光后引发了舆论热议,不少人认为颠覆了自己对交通常识的认知。 在大多数人看来,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向来是汽车驾驶员,行人只会是受害者。因此,行人李某与驾电动车老人之间的碰撞被定性为交通肇事,从而导致他的离开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不少人凭一般认知难以接受与理解。但事实上,道路上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行人在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由此可见,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构成要件,行人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中,行人李某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机动车车道,存在违法行为,同时导致骑车人死亡,这已经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当然,最终定罪与量刑则要取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到底是老人为了闪避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倒地,还是老人自己也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无故撞上行人而倒地。 随着愈来愈多行人违法行为的出现,司法实践中已经趋向于对行人的肇事行为作出有罪判决。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可能单独地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但是并不排除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行人的违章行为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行人违章一样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并且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前在广东佛山禅城区,就发生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子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穿马路,这时一辆由关姓男子驾驶的摩托车驶来,发现有行人横过马路,立即刹车,躲避不及,发生碰撞,关某被甩到旁边一辆大货车车底,惨遭碾轧当场死亡。在这起事故中,乱穿马路的行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8个月。这便是一起典型的行人交通肇事罪。 南京这起案件还没有宣判,也未责任认定,现在还不能妄下定论,但这些案例的出现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并重视的问题——行人“乱穿马路”仅仅是个陋习吗?一直以来,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都是“重车轻人”,对各种车辆违法行为严加处罚,而行人违章多以安全教育为主,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交通行为中,车辆是相对的强者,行人是弱者。但现在,原本“弱势”的行人已越发“强势”,这导致很多人完全不顾及交通法规。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其他过街设施;在公路上不能逆向行走,应该走人行通道。这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一般的生活常识。如果其他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因躲避乱穿马路的行人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行人必须为此负上刑事责任。而如果像李某这样躲避责任而逃逸,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 行人“乱穿马路”不仅仅是陋习,是时候遏制行人这种不合理的自我膨胀感了。 |
相关阅读:
- [ 10-08]“开关式”过马路背后更多的是无奈
- [ 07-19]“外国式过马路”值得我们用心“接轨”
- [ 05-13]小猫触电与青蛙过马路
- [ 05-08]10元罚款,能止住“中国式过马路”?
- [ 05-07]根治中国式过马路 自觉是前提制度是保障
- [ 04-22]期待信用机制遏制“中国式过马路”
- [ 04-19]整治“过马路”作风别再“中国式”
- [ 04-15]香港“卖旗”启迪“中国式过马路”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