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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比赛并非法外之地

2014-04-30 07:07  舒  锐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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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安参加长跑比赛的兰州男子张宝强,比赛途中两次被打的事情受到关注。记者从赛事组委会方面得知,打人者系西安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中长跑队队员。当晚,打人者及所属的学校公开道歉。

正如打人者所在校方所声明的,在比赛过程中打人“违反了公平竞赛规则,违反了体育道德和公德,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而竞技比赛并非法外之地,该事件还涉及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对于竞技比赛过程中引发的法律纠纷,体育法对此有指引性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体育法相关规定并不全面、细致,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大致已经形成了如此共识,如果比赛者在竞技比赛中遵守了赛事规则和体育伦理,不慎将其他参与者致伤,则仅仅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在刑事和行政责任上可以得到免责。而故意干扰他人比赛并将人打伤就显然不在免责范围。可见,即使打人者已经进行了道歉,他们也需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如果主办方没有尽到充分安全保障及合理管理义务,也将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从报道情况看来,被打者伤情或许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如果被打者伤情并不重,就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打人者是否将受到治安处罚,关键在于双方能否达成和解。

还须指出,对于事件起因,双方仍然各执一词,打人者声称,张宝强“转头就说了句脏话,然后还向我吐了口水”,并“抡了我一肘,我就继续把他往外拽”。张宝强对此予以否认。

不得不说,起因真相对于双方各项责任的最终认定也很重要。其中一名打人者称,其因先被张宝强肘击拳打致使受伤无法参加比赛,那么他是否存在具体伤情以及是否有较为中立的现场直接目击者证言,对于真相揭开将起到极大作用。

如果打人者所称属实并有证据予以证明,事件若是起因于张宝强先行无端挑衅,那么即使他是最终被打者,也须因先行违反赛事规则和体育伦理,被取消比赛资格,还须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对于该事件,我们一方面须期待真相早日浮出水面,让责任能够正义公平地分配;另一方面,我们更须意识到,竞技体育本身就是容易滋生冲突、纠纷的领域,主办方应起到更好的管理责任,维护好比赛现场秩序,对每个队员的一举一动全程监测,出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记录。将法治理念和法律规则贯穿到比赛全过程,才能为参与者营造出安全、公平的竞技氛围。

舒锐(北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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