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大会审议。条例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外形尺寸等标准,在本市强制执行;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拟罚50元。 对于政府加强交通管理,笔者认为有必要,而且积极支持。但对于条例中的规定,笔者颇有微词。 一者,条例中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外形尺寸等标准,在本市强制执行。那么,超标电动车应该如何处理。 客观地说,超标电动车是在我国生产出来,经销售环节进入消费者手中的,而且所有的电动车流入市场前均有各个部门发放的通行证,从老百姓的角度看,说明这些电动车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如果不符合规定,那就是政府部门的失职,现在让购买电动车的低收入者买单,群众是不能满意的。 二者,关于条例中限速15公里的问题。从安全角度考虑,电动车应该限速,规范管理也是必须的。至于电动车的时速限制标准何为合理,既要进行科学的论证,更应当问计于民。目前,山地自行车可骑出40多公里的时速,公路自行车可骑出50多公里的时速,巡航甚至可以达到60公路!就连家用自行车也可以达到20公路,电动车就限速15公里,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生活。如果不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考虑问题,政府是否就有嫌贫爱富之嫌,激发社会矛盾。 三者,条例中规定未上牌上路罚款50元。根据很多地方治理电动车的经验看,电动车上户需要缴纳工本费和保险,条例规定未上牌上路罚款50元是否会落下为了收费才上牌的民生。再者,根据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对等原则,电动自行车的权利参照的是自行车标准(时速15),而处罚参照的是机动车标准(罚款),这种规定显然是不会令老百姓满意的。 应当看到,普通的工薪阶层并不是个个都能买上用上汽车,电动车因为它既方便又低成本,已经成为普通工薪阶层的主要交通工具,他们需要电动车来方便生活。所以,治理电动自行车还需顾及民生,走好群众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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