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安县房管局成立了一家“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入当地房地产市场,开发了多个楼盘,房管局长李现通更是身兼公司法人。面对记者采访,新安县房管局李现通表示,之所以成立公司搞房地产开发,是为了给职工解决吃饭问题。(5月8日,中国网) 局班子摇身一变,成为企业董事会,多么有创意的“中国合伙人”!只是合伙的理由很奇葩,“靠办证收的那点钱根本无法维持,办房地产公司是为了给职工解决吃饭问题。”为了吃饭就可以“靠山吃山”,打起自己“一亩三分田”的主意么?即使说的在煽情、在冠冕堂皇、在有民生情怀,新安县房管局这种“干着裁判员的差,谋者市场的利”的勾当,也难逃舆论的诟病! 其实,早在1984年我国就颁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之后又一直三令五申,反复发文强调。但遗憾的是“上有政策下有猫腻”,公安局偷着办驾校、房产局开发房地产的“传闻”,总是在我们耳边回响。只是权力“出轨”的理由,越来越奇葩而已。 此次,新安县房管局居然拿吃饭问题说事,“办证业务难吃饱,下海捞点鱼和虾。” 貌似既不给组织添麻烦,又能抱团取暖,是优秀的中国合伙人。但我们回过头想想,办证业务揭不开锅,可见业务量之小。没有那么多活,干嘛养那么多人呢?为了保饭碗,不是进行机构调整、裁撤冗员,反而去抢市场的饭,如此中国合伙人,岂不是在给简政放权“添堵”? 应该注意的是,在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50万的注册资本中,管理局出资1429.6万元,揭不开锅怎么有这么多米下海?而且,四名副局长各出资80万元到380.4万不等,更让人有一种“公私混合”牟利的联想。虽然,局领导言之凿凿“我办房地产开发创收是得到大家一致拥护的,如果谁认为这是违法乱纪,可以向纪检部门反映"。但既违反了机关不经营企业的规定,又触犯了干部下海的高压线,显然没饭吃催生“中国合伙人”,难以经得起推敲。希望当地纪委能够对这个“投名状”,来个顺藤摸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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