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首先是规范公权力,而不仅仅是便利公权力“管理”私权利。】 一面是政府收养能力不足,一面是孤残儿童数量居高不下。这对矛盾短期内似乎仍看不到解决的迹象。因应而生的是民间收养乱象与寄养失范。日前,民政部就《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媒体挑出上述内容突出报道,显示出媒体所认同的议程设置。但它只反映了这样的现实:寄养儿童被侵权甚至被侵害的情况并不鲜见。而从立法技术上看,不管这个“办法”有无出台,“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都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也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何究责,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体系中,都已有了现成的规定。一个部委颁行的“办法”,无权去规范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那是法律的领地。 更多媒体聚焦于“寄养条件”。如“意见稿”中明确,寄养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传染病或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等等。将寄养条件规范化、具体化甚至标准化,当然是必要的。最大限度保护被寄养人合法权益理当成为制定这个“管理办法”最优先的立法指向。 但同样必要的是,一方面,应吸取收养条件过高导致违法的事实收养屡禁不止的教训,使寄养条件趋于平衡与合理;另一方面,还应强化形成寄养之后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走访、探望、调查等等都是监管制度的组成部分。立法首先是规范公权力,而不仅仅是便利公权力“管理”私权利。 在不影响被寄养人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信息公开引入社会监督来确保寄养的规范化,也是一大挑战。一纸《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不能仅指向如何规范“寄养”,更要指向规范“寄养管理”。基于程序正义,部门主导的立法总让人心怀忐忑。一些职能部门与民间人士假手寄养合谋骗取国家补贴,这样的丑闻常有曝光,不时震惊着民众的眼球。这让民政部也不免有了“立法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瓜田李下之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主持制定与“收养法”并行的“寄养法”,或更合乎这部“法”本身的规范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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