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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打“嫌犯”,公务岂能成侵权借口?

2014-05-13 09:47  黄  磊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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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参加满月宴,没想到在路边等人时却被办案民警当成了嫌疑人;当对方出示警官证要求其上车时,当事人眉县的刘师傅以为遭遇抢劫而拒绝,没想到却遭“误打”而受伤,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5月12日《华西报》)

根据《警察法》及《居民身份证法》,对于拒不出示身份证又有作案嫌疑的,警方可将当事人带回辖区进行调查。但无论何种法律法规,在没有发生危及公共安全、警方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便是对真实的嫌犯,警方也不能随意使用暴力。倘若说“误认”尚可理解的话,之后的“误打”不免暴露出警方的暴力执法习性,而打完之后还埋汰说其“误事”,更透露出公权的傲慢和对公民人身权的轻视。

误认误打误公事的背后,是挨打挨骂挨调查。在接警民警代县公安局表示道歉并承诺负担所有医药费的情况下,相关负责人却表示“怎么受的伤,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言下之意似乎还有刘师傅自残的推断,在续糊涂、暴力、傲慢和轻视后,又出现不该有的质疑,这又何尝不是往伤口抹盐?

从救济而言,刘师傅可以凭借医疗诊断申请司法鉴定,而根据鉴定标准,“鼻骨线开骨折伴有明显移位”属于轻伤,对方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若仅是“鼻骨线形骨折”,则属于轻微伤,对方就应按《治安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不仅如此,从民事侵权角度,刘师傅亦可以依法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无论那一种赔偿,责任的承担显然不能仅限于简单地道歉。

公安民警,承担着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而公共安全,显然不能只当成一个空洞的抽象概念遥在天边,更应践行在对每一个现实个体的尊重和保护上。当现实的个体人身安全在执行公务、保护公众的大帽下被忽略、被粗暴、被质疑,这显然已不仅违背了其本身的职责和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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