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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草莓”妈妈的质疑

2014-05-16 07:15  陈李玉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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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名为“平顶山两岁草莓”的微博称,自己两岁多的女儿“草莓”在幼儿园遭性侵,被告一审却以猥亵罪获刑四年半,认为量刑过轻,且称未得到民事赔偿。

性侵幼女,严重冲击社会伦理底线,天理难容。依法追究性侵幼女者的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职责所在。社会各界都有权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质疑,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更是如此。目前,家长“草莓”妈妈在微博中就此案提出了三个疑问,需要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第一个质疑是认为猥亵罪属罪名不当,应认定强奸罪,并希望能补充侦查。当地法院回应目前案卷中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对于性侵幼女案,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过生殖器的接触。司法实践中确实面临难取证的尴尬。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也是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很多时候只能通过现有证据进行判断,拟定出“法律真实”,再据此适用法律。

而就是否补充侦查而言,依据控审分离原则,法院并没有主动推动相关程序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只有在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时,法院才有权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可见,是否申请补充侦查,应由公诉机关决定。

第二个质疑是认为“侵害行为发生在幼儿园的教室、办公室和宿舍,但法院不采纳受害人及检察院提供的量刑标准,不将上述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属量刑不当,有放纵犯罪的嫌疑。”

《刑法》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教室、办公室在通常意义上是公众场所,但作为封闭空间,还是需要还原到具体时空进行判断。如果被告方能够举证,施暴时能够完全阻绝他人进入该场所的可能性,则不能当成是公众场所,当然,这个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而另一方面,要构成加重情节,还须有“当众”的事实,而这个举证责任则在公诉方。

第三个质疑是没有得到民事赔偿。当地法院回应,我国法律关于猥亵罪,没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一审中,“草莓”妈妈也没有提供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所以,一审判决没有支持民事赔偿请求。

事实上,这个回应是成立的。《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确实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支持物质实际损失,这被各界诟病已久,也许也是本案民事赔偿上的无奈之处。

对于家长的质疑,当地法院能够积极回应值得肯定。但该案的所有司法机关都应对相关质疑引起高度重视,在二审过程中,通过法定程序严查质疑是否存在合理性,并主动回应当事人关切,让该案最终结果公平、公正、有说服力。

陈李玉(北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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