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不能将正义寄托于枪下留人

2014-05-26 07:50:45 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人们关注“枪下留人”案,除了因为其惊心动魄外,还隐含着对死刑判决的疑虑。在法治发达的社会,“枪下留人”并非实现结果正义的正途。】

在法治背景下,每一次死刑犯临刑前出现的“枪下留人”,都会引发舆论关注。近日,惠州中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一名死刑犯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随即上演了一幕“枪下留人”。

出于对剥夺生命权的慎重,我国立法设计了极其严密的死刑复核程序,以确保死刑判决正确无误,还规定了死刑执行前的暂停执行制度,以防错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2008年最高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若行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或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或罪犯正在怀孕的等情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报最高院审批。

本案中,就是因为死刑犯行刑前喊冤并有重大立功举报,才暂停了死刑执行程序,以重新进行裁决。这种非正常程序的启动,凸显出司法对生命权的重视,也体现了刑事执法的理性与谦抑。正因为有了这一道重新审查的环节,让死刑判决更能经得起检验。

当然,在实践中,也有死囚因为害怕而妄求“枪下留人”的现象,一些得以“枪下留人”的案件,最终结果往往还是伏法枪下。例如2002年发生在陕西延安的“枪下留人”案,以枪决前4分钟最高院急令暂停执行而震惊舆论,并引起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在暂停130天后,死刑犯还是被执行枪决。这说明,我们不能将对司法正义的追求,寄望于行刑前的非常态化制度设计上,而应从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入手,尽可能减少错案的发生几率。

实际上,人们关注“枪下留人”案,除了因为其惊心动魄外,还隐含着对死刑判决的疑虑。按照法治常理,经过严格公正的刑事司法程序,在“铁证如山”的证据证明下做出的死刑判决,不容有丝毫的纰漏或可疑点,在这种情况下很少会发生“枪下留人”案。同时,“枪下留人”等于重启刑事司法程序,相关司法成本也是巨大的。因此,刑事司法充分保障生命权的态度毋庸置疑,但也需要考虑司法成本,以及暂停执行对原有司法判决公信力的冲击。也就是说,在法治发达的社会,在刑事司法公正的国家,“枪下留人”并非实现结果正义的正途。

因此,每一次对“枪下留人”的关注,都让我们对司法慎重有了更为直观的体会,同时也让我们对司法常态程序机制抱有更大的期待。毕竟,法治秩序下的人们,不能将错案的发现寄托于行刑前的最后一道关卡,而应扎紧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篱笆,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有效发现疑点,阻隔司法正义的失陷。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