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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枪支当为社会安全加码

2014-06-03 15:02:24 邓海建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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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声枪响,一人殒命,云南罗平警察开枪之后引发争议。近日,有媒体曝出“云南罗平警察醉酒与人争吵开枪打伤劝架人”一事,云南曲靖市罗平县官方通过微博回应,称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枪支走火致当事人陈学理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这些天,“民警”与“配枪”俨然成为舆论关键词。河南幼儿园枪支走火致多人受伤,云南罗平县民警击毙农民、事后亦释为擦枪走火,贵州三穗县警察打死发生口角的夫妻一方……尽管诸多细节有待厘清,真相也在进一步掘进当中,但正如众多媒体关切的议题——新形势下如何管控好警用枪支,恐怕该拿出细则与规范。

一方面是警方合法用枪的几率可能有所增大。尤其是新疆“5·22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后,为打击各种暴力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全国各地安保升级,民警持枪巡逻在各地已成为常态。譬如全国公安机关从4月3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训练重点是街面执勤巡逻等一线公安民警。北京、上海等国内多个城市一线民警均开始持枪上街巡逻。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各种不该发生的“擦枪走火”事件,确实也在拷问着枪支管理程序。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可见,除了自查自纠,还须检察机关调查真相,而如何引入公共监督的力量,也是亟待回应的课题。

道理并不复杂:一者,根据我国法律,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有15种。但现实情况远比15种规定复杂得多,枪支持有人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同时还要根据日常的职业与司法素养来迅速判断,临时“一闪念”,更需要平时“多思量”。二者,尽管《刑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枪支管控做了规定,譬如对包括民警在内的人员,只有满足“依法履行职务时确有必要”的条件,才能携带枪支。显然,细化“确有必要”的大致情形,也是严防警用枪支擦枪走火的前提。

越是警用枪支流动频繁的时候,就越是要管控好枪支安全。让“该开枪的时候不开,不该开枪的时候随意开枪”等担忧烟消云散,相关制度与管控就必须紧步跟上。一句话,警用枪支当为社会安全加码,而决不能成为公共风险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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