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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账本公开问题不容再打擦边球

2014-06-03 17:33:40 戴庆锋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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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有几千万元的经费预算,组织的活动却不多;支出项目需经层层审批,总额与明细却不对外公布。近日,有深圳市民对当地某残疾人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引起社会热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什么?它有什么用途又该如何使用?是不是真的不在“三公”之列,不用公开?(6月03日《 人民日报 》)

按照深圳残联“残保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的说法,这项涉及深圳市所有公私部门、涵盖75800残疾人的公共资金项目,其账本就真的可以自己藏着捂着,不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么?显然这不合理,也经不起推敲。

其一,作为深圳市残联下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单位“是官是民”的身份属性就值得推敲。以民爱中心为例,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企业单位,而是残联的下属单位。从这个角度上说,残联是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参公单位,作为其下属单位的民爱中心,更应该是“姓公”而不是“姓私”,那就没有理由否认其账本不在“三公”之列。

其二,残保金的来源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我们就不能让管理单位游离于公众监管之外。残保金是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地方标准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的补偿性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到专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由此看来,残保金的收取完全是为了照顾社会特殊群体的需要而采取的政府公益行为,其征收覆盖面涉及到所有的公、私部门和行业,是一项全社会性质的费用征收项目。而作为“管家”的中心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账本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其三,残保金的公益性使用途径,也必须保证残保金“公事公办”。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保金被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以项目形式申请经费残保金的单位,其资金使用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属于政府扶持范围内的资金,其使用状况自然应纳入到公众监管范畴。正如中山大学杨小柳教授所言,“残保金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社会公众都有权知情”。

所以说,残保金要想打“非‘三公’经费”的擦边球,显然站不住脚。

不妨多说一句,在不公开账本的残保金背后,我们或许可揣测很多诸如腐败等方面的问题,但与其如此,不如考虑如何健全我们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不是要拓展覆盖面?或是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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