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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违法必究”

2014-06-04 08:40:40 晏  扬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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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深圳市民对当地某残疾人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引起社会热议。深圳残联理事长祖玉琴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是“三公”经费,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而且敏感。(6月3日《人民日报》)

每年几千万元只是深圳市某残疾人服务中心的经费预算,就整个深圳市而言,每年征收的残保金多达数亿元,“2005年至今累计征收近50亿元”,却从未公开过此项资金的支出情况。这么多的公共资金完全处于“封闭”运行状态,无疑是诡异的,也是可怕的。说轻一点,这是对民众知情权的漠视和侵犯;说重一点,这难免导致各种暗箱操作和贪污腐败。

残保金确实不是“三公”经费,但难道只有“三公”经费才需要公开吗?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的规定,“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或者“重点公开”的信息。残保金的收支情况显然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何谈“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残保金收支是一项公益事业,而公益是一种阳光下的事业,何来“敏感”之说?有何保密的必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拒不公开,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实际上,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6个年头,但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仍频频遭遇“肠梗阻”,一些部门以各种理由为信息公开设置障碍,逃避公众监督。但令人沮丧的是,这些部门明明违法了,却没有人承担违法责任,没有听说哪个部门的负责人因此受到责任追究。而“违法不究”,正是一些政府部门敢于公然违法的重要原因。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靠其“罚则”的刚性执行来维护,在这个意义上,“违法必究”无疑是破除信息公开“肠梗阻”、保证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最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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