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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餐厅惨案“千人之问”警醒谁

2014-06-06 16:57:23 余明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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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上午,一封由1843名中国消费者联署的公开信分别寄往麦当劳美国总部及中国总部。这封公开信针对5月28日晚发生的山东招远女子在麦当劳内被6人殴打致死事件,要求作为国际连锁企业的麦当劳公开回应其餐厅内如何设立安保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并就此次严重的针对妇女暴力事件承担相应责任。(6月5日,法制网)

一名无辜的妇女,只赤裸一顿平常晚餐的功夫,就被人在招远麦当劳餐厅活活群殴致死。这一残忍事件,进一步凸显全能神邪教的本质,以及教徒的残忍与无知外,进一步放大了对惨案受害人生命具有天然保障义务的招远麦当劳餐厅。其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多么的欠缺或执行不力。

此次招远餐厅惨案“千人之问”,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首先需要警醒的,当然是招远麦当劳餐厅、麦当劳中国总部以及美国总部。需要他们针对消费者确保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焦虑和质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弥补。

但客观讲,此次招远麦当劳餐厅事件,却是偶然的小概率事件,甚至是一个“点子低”事件。是的,这件惨案发生在了麦当劳餐厅,凸显了餐厅相关应急预案的缺失等问题,但我们更需借此自问,这样的事情如果换一个地方,即发生在普通的国内其它餐厅内,能否就能保障就餐人员的安全?也就是说,在保障顾客用餐时人身安全的应急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上,国内的其它公共服务提供者尤其是餐饮企业,是否存在类似的短板,是很值得探讨和检讨的。

直白一点说,当我们庆幸招远事件没有发生在国内相关餐饮企业或其它公共场所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从招远事件餐厅以及此次的“千人之问”中读出民意、读出紧迫感。我们应该把招远餐厅惨案“千人之问”看做是对我们自己的追问和警醒,以及以此为契机改进相关不足的一个新起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包括通过建立有效的安保措施(如配备合格的保安人员)认真积极地履行保护义务,防御并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

既然法律有如此明文的规定和指向明确,作为执法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就应该执法提醒和督促相关公共服务提供者切实采取措施履行这一要求,甚至对不切实采取措施的机构采取法律行动。但遗憾的是,招远麦当劳餐厅惨案轻易而荒诞地发生了,在昭示麦当劳餐厅应急预案缺失的同时,无不凸显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执法不作为和监督作为不力的问题。

也就是说,今天招远餐厅惨案“千人之问”在对麦当劳和相关经营者是个警醒外,也是对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作为的有力警醒,督促他们赶紧反躬自省,深入查看自己在相关工作中的不足、瑕疵甚或巨大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弥补和改进。

当然,说到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其实我们每个人心里都该准备一套,这需要自我学习完善,更需要政府等引导。只有自我的“内心应急预案”成熟了,外在的应急预案发挥作用时才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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