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捐寺院不算受贿”不只是司法的困惑

2014-06-12 09:29:10 盛  翔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收受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儿子黄伟的名义捐赠给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

“受贿慈善”之类案例,之前已经发生过多次;舆论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受贿的归受贿,慈善的归慈善。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显然模糊了受贿与捐赠的界限。

梳理具体案情,至少有以下疑点:一是,如果不是黄志光找到李亚鹤,李亚鹤还会不会捐款?二是,如果李亚鹤要给寺庙捐款,为什么要通过黄志光儿子“帮忙”带回来?三是,让黄志光儿子带回来,又为何要声称是“土特产”?四是,李亚鹤给寺庙捐款,为何捐赠登记要以黄志光儿子名义进行?——显然,整个事实非常清楚,李亚鹤以“土特产”名义,通过黄志光之子行贿,后者接收后以儿子名义捐赠给了寺庙,如此而已。

何谓受贿罪,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显然,只要嫌疑人接收贿赂,受贿行为就已完成,至于受贿者如何处置这笔钱,只要不是上缴或者退回,就不应该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黄志光将100万捐给寺庙,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换言之,以慈善的名义受贿仍是受贿,这只是一个基本的常识。

当情与法陷入矛盾时,丈夫为救病妻私刻公章逃费能够感动万千公众,却无法“感动”法律;反过来,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公众没被感动,法律为何却已被“感动”得稀里哗啦?无论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的行为,是否带着一点慈善的影子,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受贿犯罪的界限必须是清晰的,惟其如此,才不至于留给贪官们很多的“后路”,使其认为东窗事发前还可通过散钱来“补救”。

几年前,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扶贫”的案例,曾经引发过激烈的讨论。相比余斌将受贿款用于扶贫帮困,黄志光根本不值得同情与宽容,广州中院如此认定,值得反思。司法各自为政裁判不统一,不仅会给公众理解法律精神带来极大混乱,同时也会给枉法裁判留下极大的徇私空间。因此,这不仅是一个司法的问题,或许还是一个反腐的问题。

盛翔(湖南 职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