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应指出的是,“天价”违约金有违合同精神。其一、从金额上,依照《合同法》相关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其二、就该条款而言,漳州水务利用了供求关系不平衡的优势地位,将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无异于霸王条款。 市工商局针对该种情况,对水务集团优势地位的确认、对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行为的认定不能说没有道理。从这个角度来说,对水务集团进行行政处罚也是应有之义。而对“天价违约金”的封顶处罚,乃至让群众对工商局产生“罗宾汉”匡扶正义的感觉。 然而,治理乱象不应只盯着行政处罚。须知无论漳州水务认罚还是不认罚,复议通过还是不通过,再多的罚款终究不会回到“被天价违约”的用户手中。从终极结果来看,“罗宾汉”终究只是劫富,却未能济贫。 此“役”之后,你收你的、我罚我的,最终陷入“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窘境,形成一种“食物链态”。显然,这不是群众真心想要的结果,更不是让群众满意的关键所在。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市工商局认定水务集团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同时,更应对“天价违约金的霸王条款”进行认定和公示:一则责令水务集团限期改正;二则公布用水违约金的最高比例和限额,同时依据违约金的本意禁止叠加累计;其三、对超额、超比例收缴的,超额部分责令返还给用户。 由此可见,对“天价违约金”的乱象,不能止于行政处罚,更应着眼于权利救济。需牢牢记住一句话:“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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