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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强力治污需理顺很多工作

2014-06-16 10:40:45 余明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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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林业警察、城管警察之后,河南省的环保警察机制也有望扩容。昨日上午,在郑州举行的“宣传和推进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座谈会”上,省环保厅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透露了上述消息。据悉,具体的运作模式,可能是环保警务室、环保警察大队,也可能是环保分局。(大河报6月13日)

毫无疑问,就环保执法中时常遭遇暴力抗法,案件从发现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期间,难以及时调查取证、造成证据灭失、影响刑事追责等原有短板来说,通过设立“环保警察”的方式,有效、及时利用警察的威力和强制力,对加大环保违法打击力度、有效治理环境污染,能够起到正向加分作用。

事实上,希望通过设“环保警察”加大环保执法的例子早已有之。昆明、贵阳、邢台等地最早在2008年就创设了环保警务室、环保警察大队等类似环保警察机构,安徽铜陵“环保警察”本月也挂牌成立。但客观而言,与这些地方当初“环保警察”成立时的高调相比,在实际的环保执法打击上,似乎并没有多少亮点可言。这是为何?

按照此前工作分工,我国环境污染的监管,大致可分两个层面,一般的违规违法由环保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行政措施来治理,严重的违规违法则是要通过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司法惩处来治理。按理说,行政和司法惩处应该有一个相对十分明显的界限。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什么样的情节需要自己处理,什么样情况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或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侦查处理,应该有严格规定的。

可事实上,许多需要刑事侦查的环境违法案件,却出不了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门,几乎进不了司法程序,公安部门处于无环境违法案件可查的局面。表面上,这是环保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严格执法、徇私舞弊,故意不移送环保违法案件的结果;执法机关小团体利益作祟,“以罚代管”创收的结果;警察接案不查、责任心不强的结果;甚至与一些食药安全标准规则缺失、粗糙不科学或不明确,无法移送和侦查也有关系。但根本上,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官帽与GDP严重挂钩,地方政府和官员政绩观畸形,从而导致的地方片面最求看重GDP、重发展轻治污、先发展后治污、只发展不治污、对眼前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怠于监管,甚至反对监管或明或暗保护污染,具有深度关联。

此外,对于环境违法,什么情况下可移交、什么情况下必须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而且对于一些执法机关需要移交而没有移交的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的追责机关和个人的规定,或有规定但追责落实不力形同虚设,再加上部门间沟通协作不力,导致一些案件的移交不及时不全面,从而使一些环境违法打击力度降低。

也就是说,一些环境违法被轻处,该刑事处理的没有刑事处理,从而导致或一定程度上纵容、恶化了国人的生存环境,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不明确、部门协调不力、小圈子利益、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地方政绩观畸形等造成的。很显然,这与有没有环境违法司法侦查机关、有没有专业的司法侦查人员,以及专业司法侦查人员的多少,客观上有一点联系但并没有直接和必然关系。

因此,加大环保执法打击力度,确保国人生存环境安全,增设环保违法侦查机构以及“环保警察”只是第一步,而要更有力保障国人的生存环境安全以及更好发挥今次预设机构的基础作用,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这包括亟须相关机构和人员素质提升,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的衔接、沟通,加大环保违法打击力度等。只有这些工作都理顺了,环保违法侦查机关才有工作可做,环保违法的查办力度才能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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