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改革者而言,必须具备触动利益的魄力与决心,同时也需要稳步推进的审慎与智慧。】 最近,就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4项改革,中央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这意味着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牵动人心,成为法治中国建设最令人瞩目的领域。与以往相比,此轮司法改革力求在体制上“动手术”,以求真正实现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此次试点的改革措施,看似没有多少宏观体制上的变动,但却是改革中最敏感的地带,因为它们全部关系司法职业者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去地方化还是去行政化,最终都要落实到法官独立审判上,能否建立起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机制,自然成为制约改革成败的关键。 任何一项改革,都涉及利益的重新配置,从改革中获得的利益预期直接决定着人们对待改革的态度。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实务部门始终对最终的改革方案惴惴不安,很多人则对改革持一种观望态度。不难想象,这是改革前夜的正常状态,而成功的改革总能超越狭隘利益的羁绊,按照正确的方向实现最终的改革目的。 对于改革者而言,必须具备触动利益的魄力与决心,同时也需要稳步推进的审慎与智慧。司法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触及一些人利益在所难免,出现各种杂音也是自然。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既要认准最符合人民群众最大利益的方向,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因为一些人的利益受损、出现阻力而动摇;又要按照改革本身的规律,在方案的优化实施中寻求最大的共识与认同,以避免出现大的震动或裂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央采取顶层设计与试点实践相结合的路径,选取不同地方先行试点的做法,充分体现出审慎的态度。 置于中国整个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不能急功冒进,而只能走积极稳妥的道路。因此在试点过程中,需要重点观察的是,这些改革措施在当地社情民意当中,究竟会出现哪些“水土不服”的现象,又究竟会带来哪些人的利益受损,其在实现司法独立的目的上还存在哪些短板,改革方案还需要哪些配套性措施。诸如此类,在“望闻问切”的深度把脉基础上,才能让最终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更加科学、成熟,才能采取妥当方法尽可能缓解利益相关方的焦虑,才能凝聚更多的改革共识、推进改革方案正确有效实施。 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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