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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负担机制”蹚平环境诉讼门槛

2014-07-04 07:01:28 木须虫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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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今发布,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先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7月3日《法制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出台专门的司法保障意见,从司法层面强化对环境权益的维护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尤其是环境诉讼成本负担的机制,有别于其他类型诉讼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只要被告构成了环境损害或者环境权益侵害,经审判裁定成立,相应的诉讼成本便由被告承担。这个规定之于实践有两重意义:

一是加大了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并在司法上形成了只要对环境切实有损害,可能发生自己出钱被人家告状的局面,也是一种威慑;二是降低了环境诉讼的门槛。相对于其他的诉讼,环境权益方面的诉讼成本可能更高,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面广,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此外还有旷日持久的律师费用等,是笔不小的负担。如果不建立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很有可能使得环境诉讼掉入“追一只鸡付出一头牛”的境地。出于成本的算计,会消解公民和公益组织选择环境诉讼的积极性。

规定对于环境诉讼的保障作用,关键要体现在实践中来,需要更多细小的设计来强化执行力。首先,这个诉讼成本分担机制,是建立在“事后算账”的前提下,诉讼环节中需要现支现付的支出,依然还是不小的成本压力,考验着诉讼者的垫付能力,特别是那些受环境损害的脆弱群体,仍然是一个瓶颈。其次,如果赢了官司赢不来赔偿与支付,机制的保障成色亦会打折扣,司法上的“执行难”,环境诉讼亦需要面对。

对此,一方面应指导环境公益组织诉讼的保障建设,鼓励环境公益组织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壮大公益诉讼的经济实力。同时,鼓励构建环境民事诉讼的资助、垫付机制,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民事诉讼案件,给予必要的帮助。

□ 木须虫(湖北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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