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勇为的未成年人只有8岁。不鼓励、不宣传这样的见义勇为,实是公共决策超于理性的表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切实保障。】 今年4月,四川达州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亡。因相关法规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大竹县综治办没有为李微微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最新消息称,大竹县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按程序对李微微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认定。 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观点碰撞实属正常。反对政府给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是为防止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效仿;赞同者的理由则是,事情已经发生,总得给小英雄一个交代。双方看似针锋相对,实则也有内在统一。比如,赞同者也认可,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已成事实的见义勇为,不提倡和给予嘉奖并不矛盾。 但事实上,给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必然涉及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宣传,而宣传又意味着提倡和鼓励。反过来,政府不给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并不妨碍民众和社会对小英雄见义勇为的认可。“见义勇为”已经发生,确实得给小英雄一个交代,但这个“交代”不是非给一个“称号”。从媒体报道看,其实当地政府为小英雄家庭提供的各种救济已然不少。在法定救济渠道之外,再去授予未成年人法律“不提倡、不鼓励”的见义勇为称号,实有画蛇添足之憾。 大竹县相关部门之所以改“不评定”为“按程序认定且予以表彰”,一个原因是“考虑到网友的意见”。因舆论而改变原有决策,实属公权力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大忌。争议无处不在,如今要给未成年人评定“见义勇为”,反对之声恐怕还会更多(之前就不少)。 公权力机关充分尊重并回应舆情,值得肯定,但舆情并非单一指向。不管民间舆论场的观点交锋如何激烈,公权力机关的决策都应在尊重舆情的基础上,依法律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本就是基于复杂的民意博弈的产物。依法律而为,其实也是依民意而为。 对于媒体,关注未成年人能否见义勇为,其实是个伪命题。按中国法律,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对一个只有几岁的孩子,和一个已能自食其力的17岁大男孩,自然不能要求一致。个案理当个别分析。大竹县女童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勇为的未成年人只有8岁。不鼓励、不宣传这样的见义勇为,实是公共决策基于理性的表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切实保障。面对部分网友的异议,当地有关部门本可以用说服的办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但遗憾的是,事件却从理性的不评定走向了要评定,而这是与“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精神相悖的。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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