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游泳馆的需求量过大时,游泳馆往往会出现人满为患的现象,所以政府发布相关制度,就是让游泳馆规范经营,既确保泳客的人身、卫生安全,又能维护游泳馆的良好秩序。但这不过是制度的预设效果。 而一项制度在现实中能不能达到良好的预设效果,关键还在于能不能为制度所对应的所有人群保障其权利。 硬性地规定“人工游泳场所的人均游泳面积最小要达到2.5平方米/人,天然游泳场所的人均游泳面积最小要达到4平方米/人”,这对于已经在游泳馆里面游泳的人来说,当然是个好事,在制度上为他们舒适地游泳提供了基本保障,很好地维护了他们的个人权益。 但对于没能进入游泳馆游泳的人来说,显然个人去游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了,换言之就是牺牲了这部分人的权利来维护另一部分人的权利。 因此,出台的制度不能只是“堵”,还要对被“堵”在游泳馆门外的人进行“疏”。比如政府可以鼓励民间多建一些游泳馆,对学校或者其它场所的游泳馆进行开放等等,以此来维护这些人的游泳权利,使个人权益得到保障。 这也能防止在游泳需求量过大的情况下,一些游泳馆经过利益权衡之后,让更多人进入游泳馆游泳而获取更多利益,宁愿接受罚款,最终造成对制度的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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