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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入泳人数别只“堵”不“疏”

2014-07-04 16:06:22 吴礼建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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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时节,公共游泳池是人们消暑、健身的好去处,但游泳池常常爆满,游泳就像是“下饺子”。今后,这一局面将有所改变,省政府近日发布《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要求公共游泳池控制入泳人数,比如宽25米、长50米的人工游泳池,入泳人数需控制在500人。若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7月4日《海峡都市报》)

公众对游泳馆的需求量过大时,游泳馆往往会出现人满为患的现象,所以政府发布相关制度,就是让游泳馆规范经营,既确保泳客的人身、卫生安全,又能维护游泳馆的良好秩序。但这不过是制度的预设效果。

而一项制度在现实中能不能达到良好的预设效果,关键还在于能不能为制度所对应的所有人群保障其权利。

硬性地规定“人工游泳场所的人均游泳面积最小要达到2.5平方米/人,天然游泳场所的人均游泳面积最小要达到4平方米/人”,这对于已经在游泳馆里面游泳的人来说,当然是个好事,在制度上为他们舒适地游泳提供了基本保障,很好地维护了他们的个人权益。

但对于没能进入游泳馆游泳的人来说,显然个人去游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了,换言之就是牺牲了这部分人的权利来维护另一部分人的权利。

因此,出台的制度不能只是“堵”,还要对被“堵”在游泳馆门外的人进行“疏”。比如政府可以鼓励民间多建一些游泳馆,对学校或者其它场所的游泳馆进行开放等等,以此来维护这些人的游泳权利,使个人权益得到保障。

这也能防止在游泳需求量过大的情况下,一些游泳馆经过利益权衡之后,让更多人进入游泳馆游泳而获取更多利益,宁愿接受罚款,最终造成对制度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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