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除了以利润为目的之外,还应该兼顾社会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但以往讨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也仅仅局限于道德领域来讨论,这就给人们一个印象:企业兼顾社会责任,就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既然是道德问题,那么,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应该是一个“软约束”。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讲社会责任,但完全是企业领导人自愿的事。换言之,如果企业不讲社会责任,也并没有什么过错。 但这种说法最近在西方企业界受到了挑战。在美国,托马斯·唐纳森和托马斯·邓菲是企业伦理学权威,两人均任教于著名的沃顿商学院。前者担任过美国企业伦理学学会会长,后者则担任过沃顿学院法律研究系的主任。而且两人都曾经为许多跨国公司讲课并任商业顾问,其中包括赫赫有名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摩托罗拉公司、壳牌国际公司等等。就是这样两个人,首次提出,企业必须将其社会责任作为“硬约束”,必须将遵守社会伦理道德与遵守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绝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事情还要从两位企业伦理学家帮助壳牌国际公司进行一次成功的危机公关说起。 1990年代初期开始,壳牌国际一直在非洲尼日利亚三角洲推行一项天然气开采计划。一些尼日利亚人认为,计划将对他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产生致命破坏,就组织起来进行抗议。尼日利亚政府为配合壳牌国际此计划,不顾当地百姓抗议,仍然组织强行拆迁与开发,于是,抗议演变成暴力事件。在暴力冲突事件中,有几位土著男子死亡。 此事被《经济学人》杂志披露后,学界及媒体并没有花很大力量去谴责尼日利亚政府,而是将批评的矛头集中到了壳牌国际。作为初步反应,壳牌国际选择了自我辩护。老总赫克斯特洛出来澄清说,与对环境的很轻的危害程度相比,壳牌国际的项目给尼日利亚人带来的收入的增加要大得多;且壳牌仅仅是一家私营企业,从来不干预政治,壳牌国际并没有直接介入尼日利亚政府与当地土著人之间的冲突,与几位男子的死也没有直接的关系。 但社会舆论对壳牌国际的自我辩解不仅不接受,反而持更加激烈的批评。欧洲几百万消费者声称将抵制使用壳牌国际提供的天然气,美国几个大城市则警告将抵制所有壳牌国际产品。舆论与社会反响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其业务开展与利润维持。 两位企业伦理学家临危受命,担负起壳牌国际“危机公关”的重任。他们采取的行动是在14个国家召开圆桌会议,召集了159位壳牌执行官和145位社会人士。会上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各种意见。最后,壳牌国际通过一个“协议”。协议规定:今后壳牌国际将明确承诺对与企业行为相关的健康、安全和环境负责,并将要求所有与壳牌国际进行交易的企业都遵守这一承诺。协议还特别规定了履行该协议及违反该协议所面对的奖或惩,也就是说,该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该事件以1997年《经济学人》发表《壳牌人说抱歉》而告一段落,壳牌国际也很快恢复了其老牌最受尊敬的欧洲企业的地位。 这里有个有趣的现象。以往,企业间所订立的协议,从来是关于商业交易的。这种商业契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壳牌国际在这次危机公关中,产生了一种在壳牌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新的协议:它是非商业交易性质的,而是关于壳牌国际及其关联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的。但与商业契约相同的一点是,这种关于企业伦理的契约竟然也有“硬约束”:因为它规定了奖惩规则。这与我们此前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单纯的道德问题”的理念也相冲突:因为如果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单纯的道德问题,就不应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而应该靠企业的自觉。 对此,两位企业伦理与企业策划大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加以解释。他们认为,以往,我们只承认商业契约。但实际上,一个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及习俗,它是在更大范围内规定了人类社会赖以运作的秩序,构成了“社会契约”。正因为它也是契约,所以尽管它不是成文法,却也应该与法律一样得到尊重,并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正式的法律来保护。说得更白一些,企业遵守一个社会历经千年传承下来的伦理、道德、习俗,实质上与遵守商业契约一样,是在遵守社会契约。 应该看到,在我国,讲社会责任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整体上看,在许多经济学家或企业家眼中,企业就是利润的机器,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个“伪命题”;更少有经济学家或企业家,能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到“契约意识”的高度来认识。这种状况到了要改变的时候了。 卢周来(经济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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