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内部性的“法院改革”来说,成败的关键在法院自身的执行力;对于外部性的“改革法院”,成败的关键则在于超乎法院之上的宏观改革机构,能够担负起将整个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的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这份纲领性文件,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 这些重点领域和改革举措大多似曾相识,查询人民法院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不难找出一些类似表述。如“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公开”等,几成法院改革“纲领性文件”中雷打不动的选项。“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以及“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则是在调整司法与行政、司法与信访的关系中新确立的政策导向。这在上个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已得到明确。 当然,法院改革的内容无外乎这些领域,因而在不同时期的法院改革中出现一些重复,并不足为怪。有的改革选项可以短期完成甚至一蹴而就,而多数改革举措仍需要一个较长的建设过程。 但另一方面,一些具体的改革举措经三令五申、多番推进,仍然步履维艰,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是什么在阻碍改革?新的“四五纲要”有没有找到突破这些阻碍的方法?比如,“一五纲要”(1999年发布)中就曾提出,“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但15年来,法官逐级遴选仍未成为“原则”,拓宽法官来源渠道尤其是面向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招揽法官,仍然只在极少范围内作为“前沿改革举措”在试验。有这一背景,就不难理解,为何“四五纲要”仍要提出,“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学界呼吁多年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司法机关也有很高的认同度。可为何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仍在面向应届法科毕业生招考?也许这并不是某个法院的本意。在当下,法学院被形容在中国的高校中“家家点火、村村冒烟”,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长期在文科类毕业生中垫底。如果非基层法院都不再面向应届毕业生招录,对严峻的法科生就业形势岂非“雪上加霜”? 所以说,法院改革其实并不是法院一家的改革,也不是法院出台一份“纲领性文件”后,其他相关部门就会照单执行。仔细分析法院“四五改革”的八大领域,无非是两类:一是法院可以独自进行的内部改革;二是必须得到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外部改革。对于内部性的“法院改革”来说,成败的关键在法院自身的执行力;对于外部性的“改革法院”,成败的关键则在于超乎法院之上的宏观改革机构,能够担负起将整个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的使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自成立后,二次会议和三次会议均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重要议题,其承担的历史使命已是不言自明。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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