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揭阳市揭东区纪委副书记张旭阳驾驶套牌车出车祸拎牌逃跑”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男子驾驶套牌车出交通事故,在疑似准备更换车牌时被人追拍,男子拎着车牌夺路狂奔,最后将车牌藏在一餐馆内。官方通报称,这是一起受雇于人,有预谋、策划,并采取跟踪手段,选择在公众热闹区域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围堵纪检干部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7月11日《南方都市报》) 这一事件中的两个问题必须分开来:一个,是纪委官员驾驶套牌车;一个,是有人故意制造车祸。两件事都是违法行为,都应依法处理,不能拿一个问题屏蔽另一个问题,不能因为故意制造车祸违法,而淡化官员驾驶套牌车的违法问题。 与纪委官员发生车祸那一干人,如果故意制造车祸,则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处理。但所谓“有预谋、策划,并采取跟踪手段”,于监督的概念上来说,我看不出有什么不妥,至少不构成违法。至于说受雇于人,法律上也是空白地带,法律只禁止偷拍公民个人隐私,但是公权力者的隐私权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民隐私权。何况,驾驶套牌车辆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问题,无关隐私权,即便是雇佣式的商业偷拍或公开拍摄,也在法无禁止之列。官方强调、渲染“有预谋有策划”,想说明什么? 言下之意,无非是有人预谋陷害纪检干部。然而,只有存在捏造事实,或设圈套的情况,才谈得上陷害。如果纪检干部所驾车辆的假牌照不是别人偷偷安装的,纪检干部“卸下假牌照逃跑”也不是被人导演或胁迫的,就不存在陷害问题。 不管是受雇于人,还是预谋策划,跟踪拍摄,都属于合法的监督行为,你可以说有些行为可能不够“高尚”,但至少没有触犯法律。虽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法行为,但不能因此把“预谋策划”的监督公权力行为也一并认作违法。两个问题,一码是一码,不能“打包”处理。 所谓“预谋策划”,就是有计划、有目的,经过精心准备安排;而监督公权力,为什么不可以事前计划、精心安排呢?从监督的客观效应而言,不管监督者出于什么目的,制约并威慑权力的不轨,都有利于公共利益。那么“预谋策划”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国家行为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都是有计划和精心安排的,民间反腐“预谋”一下应该也无妨。 □ 马涤明(内蒙古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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