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一对夫妻到法院闹离婚,法官审理后判这对夫妻离婚,并对其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割:女方获得房子、地皮等家庭财产;男方则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以及未还清的贷款等家庭债务和债权。而让男方颇感离奇的是,判决生效后,审理法官随后调任该院执行局,对判决中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数月后与女方登记结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4日开庭重审了这起离奇的离婚案,将择日宣判。(7月22日《三湘都市报》) 男女双方打官司离婚,女方分到了家庭财产,男方分到了债务和孩子的抚养权,按照常理,离婚案如此判决确实不太寻常,让人觉得判决不公,有猫腻。尤其是半年之后,离婚官司的女主角与断案法官结婚,就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确实很容易给人一种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的感觉。但是,当事法官究竟有没有“夺妻占财”,不能凭借感觉下结论,必须交由法律定性。 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法官借断案“夺妻”的论断不成立。男女双方离婚之后都有再婚的权利,断案法官也有追求女方的自由,断案法官是在女方离婚之后与之结婚,这样的婚姻本身并无不法。最关键的是,女方离婚行为本身与断案法官没有直接关系,不是断案法官介入导致了男女双方离婚,而是男女双方因为自身矛盾才导致离婚。换句话说,即便法官借断案与官司的女主角相勾搭,也纵然他们结婚存在利益输送,但在法律上不能定性为法官借断案“夺妻”。 其次,从表面上看,在离婚官司中获得财产的女方与断案法官结婚,断案法官就凭空获得了巨额财产,看上去是占有了女方的前夫的财产,可以称为法官“占财”。但是,从法律层面说,断案法官与在离婚官司中分得财产的女方结婚,并不意味着断案法官占有了女方及其前夫的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女子在离婚官司中获得的财产,再婚之后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断案法官与之结婚,并没有就此获得女方财产的分配权,只享有继承权。假如两人离婚了,财产也全部归于女方。 在这起事件或者案件中,核心问题只有两个,一个是这起离婚官司的判决是否不公,另一个是法官在判决离婚官司中,与女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果离婚官司判决不公,应当重新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如果离婚官司判决存在利益输送,就必须依法追究断案法官的法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这一切都有待离婚官司重新判决之后来确定。 事实上当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公众就一片倒的定性为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归根结底是当前司法腐败还很严重,公众对司法非常的不信任,“吃完被告吃原告”是很多人对法官的刻板印象。所以,很容易在事实真相没有查清之前,就认定法官是“夺妻占财”。可以说,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和不信任,比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更严重,如果最终确定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对司法公信力将会造成更大的冲击。 |
相关阅读:
- [ 07-15]“假离婚”背后总有一些“真问题”
- [ 07-15]离婚换拆迁款:违法行为还是民间“智慧”
- [ 06-20]离婚率10连增,我们该有怎样的婚姻观?
- [ 06-19]“离婚劝和”,这样的服务很贴心
- [ 06-19]350万对离婚藏了多少“技术性离婚”
- [ 06-19]道德视角下的离婚率解读应警惕
- [ 06-19]慎言“离婚率10年连增是进步”
- [ 04-21]均衡教育资源告别“离婚入名校”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