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主都深受远光灯之害,晚上明晃晃的大灯照得人睁不开眼睛。昨日,记者看到@深圳交警8月1日发出的一条“看你还敢乱用远光灯吗?从现在开始,交警蜀黍查到乱用远光灯的,就让他看5分钟”的微博,并配上一张图:一人在交警的陪同下坐在一辆开着大灯的警车面前对着看,随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干得漂亮!”也有人认为是以暴制暴。(《广州日报》 8月5日) 相信每一个夜行者都或多或少的遭遇过远光灯之害,轻者遮蔽视线让夜行者寸步难行,重者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深圳警方近日对不按规矩使用远光灯行为的整治活动,其活动初衷能够获得群众支持,但其令违规者对视远光灯的“远光式执法”行为却引起不同反映,而其中折射的更多则是该怎样执法的问题? 强令违规使用远光灯者对视远光灯,一如古时候惩治小偷而砍掉小偷的手指。又如阉割强奸犯一样,都是让违法者体会到类似的痛处。现如今也曾有过“体验式执法”,如令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充当交通协管员,直至下一名交通违规者出现为止,还有让商贩体验城管“换位执法”等等,这些都属于“体验式”执法的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进被执法者对法律内容和违法危害的认知。针对“远光灯式”执法,有不少行人表示支持。“5分钟只是刺伤眼睛,而对于别人可能就是车毁人亡!所以要让司机‘深有体验’才好”。这种以牙还牙的快意恩仇,或许也是深圳警方创新的思想基础。这种模糊的认识,也许在普通群众中没有太大的危害,但作为执法者,显然不应有这种违背法律基本要求的偏差认知,因为一旦付诸行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则会受到不特定侵害,甚至产生“执法对抗”的不良后果。 透视“远光灯”式执法,不仅仅有“体验式执法”的影子,还有“体罚式执法”的劣根,显然有以暴易暴的嫌疑。在强调有法必依的社会环境下,如何人性化执法,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人文底线,是执法者们应该遵循的最高目标。从执法者角度而言,此次专项活动目的是治理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其治理行为也应遵循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深圳交警方面强令违规使用远光灯者对视远光灯的行为,显然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或以落入“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的公权力执法的陷阱。 执法手段可以创新,可以采用更先进的设备,可以采取更合乎科学的治理方式,但不能变着花样突破法律的底线,更不能擅自创设惩罚措施。“远光灯式”执法行为还是尽早收场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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