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祁门县年初发生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面对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家属不承诺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请求就不予赔偿,引起家属强烈质疑。 在中央“反四风”、狠刹大吃大喝风的现实下,公务喝酒居然还在继续,以致又有一人“因公牺牲”。不过,此事的看点还不在公务接待“喝酒死”上。“喝酒死”还能按“因公牺牲”的标准来赔偿,如此处理不知有什么依据?要求死者家属先放弃追究责任人再谈赔偿,是为了保护哪些人?公安局称“为其他民警垫付追偿款”,垫付款项从何而来?事情已过半年,几名责任人筹了多少钱? 依我看,既然赔偿事宜双方谈不拢,不如直接就走正常的司法程序,让参与陪酒的人不仅承担民事赔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此,也算给“反四风”提供了一个新鲜的警示案例。 今日主笔 李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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