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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谅解书”绝迹需健全法制

2014-08-15 15:35:02 徐义闯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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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讯 据报道宁波市中级法院日前依法驳回一起强奸案的上诉案,维持原判。此案中,由于受当事人收买,受害人陈某在一审中曾推翻自己遭强奸的说法,称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并出具谅解书。最终,受害人陈某因包庇罪,被北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8月15日 台海网)

一起恶性集体强奸案件因受害人陈某主动递上“谅解书”变得扑朔迷离,办案民警一头雾水,检察官们更是压力倍增。幸好,经过缜密的侦查与思想攻势,受害人陈某终于承认是被人收买,为20万作“伪证”为四个犯罪嫌疑人开脱,舆论的锋口又重新指向4个犯罪嫌疑人及被害者陈某,道德上予以严厉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但在法律层面如何甄别与预防类似翻供、串供情况发生,从而导致案件陷入僵局值得法律界人士反思?

浙江宁波发生的这起恶劣集体强奸案件被网友称作“李天一案”翻版。确实,同样是四男奸淫一女,同样是案件出现一波三折,所不同的是:李天一案众说纷纭、“强奸说”“卖淫说”铺天盖地、“千呼万唤始出来”,最后一刻才予以定罪;而本案虽发生案情逆转,但办案人员很快发现“谅解书”的玄机,将案件定性,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不难看出,罪犯一旦得手冷静下来,便会使出一切手段、尽一切可能做垂死挣扎、为逃避法律的惩处,走关系有之、作伪证有之、更有人拿钱去收买,搞串供、实现所谓“谅解”以规避法律的严惩。

受害人陈某遭受多人轮奸,在身体上、精神上都受到残酷的摧残与创伤,对此,我们毋庸置疑。而随后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谅解书”行为看似令人费解,实质上是无法抵挡来之巨额金钱的诱惑。试想下,按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客观上看,于社会而言,刑法严惩确实彰显了公平正义,但受害者也仅是一种精神上的慰藉而已,物质的身体与精神上赔偿则无所体现。因此,现实的生活让受害人作出现实的选择应该说绝非偶然,毕竟,无论承受了多大的创伤与屈辱,生活还是得继续。

因此,笔者呼吁,对于类似恶性强奸犯罪等犯罪行为除却刑法的严惩之外,是否可以考虑增加经济补偿的附加罚?同时,对于企图通过“金钱”“公关”等手段收买受害者的不法之徒也得施以刑罚。唯有此,类似的受害人陈某出尔反尔,使案件出现扑朔迷离的情节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更好保障受害人切实利益,也是维护法律严肃性与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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