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个人以为,面对疫苗潜在的风险,相关部门的“不予签发”,是务实的负责任之举。 2013年2月以后,食药监总局下属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简称中检院)在对120批狂犬病疫苗批签发过程中,先后发现3批疫苗的多支样品无菌检验不合格,且多次复检都显示细菌污染阳性,提示其产品存在严重大面积细菌污染问题,即其余同一生产周期的1 1 7批疫苗有可能存在被细菌污染风险。监管部门允许其上市,就是对公众利益的不负责。 当然,高度怀疑没有检验过的1 1 7批疫苗产品存在风险,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标准,又不能认定为不合格,于是监管部门除了“不予签发”,似乎没有别的选择。 “不予签发”,的确是不规范的行政行为。以此来维护公众安全利益,其尴尬是现行制度缺陷造成的,需要完善的是制度层面的问题。(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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