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有线电视处于“垄断经营”的状态,能得到什么样的服务运营商的“良心”说了算。个别地区、部门用户存在体验差,难维权的困难。《办法》的出台规范了运营商的行为,也为用户维权指明了方向,理清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进一步规范有限电视市场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笔者对部分细节仍存有疑问,《办法》规定,连续中断72小时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假如每次停播超过24小时,每月停播超过三天能不能同样维权呢?众所周知,消费者在交易中属于弱势群体,那么维权的举证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有限电视收费中还包括增值服务费,停播期间增值服务费能否维权呢? 这些问题不解决,在发生问题后,很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有可能将消费者维权的愿望变成“阳光下的泡沫”。笔者认为,既然出台了《办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不能留有死角,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办法》,,防止消费者一腔热情落了空。 首先,既然连续停播72小时可以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那么间断停播超过一定小时数也应该适用《办法》,而且在确定这个数字时要广泛听取市民和运营商的双方意见,力争做到不偏不倚,同时可以允许各地根据地域差异略做调整。 其次,在发生停播免费维权时,应当由用户提起赔偿要求,运营商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应当限定时效。避免出现推脱责任的情况,切实保障消费者维权意愿不落空。 再次,根据国外发展经验,可以预见,增值服务将成为有线电视服务的主流业务。对于增值服务出现中断等问题,也应当加以规范。做到未雨绸缪,将运营商的经营行为紧紧框住,以免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欲维权却无法可依的窘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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