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草案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烈士纪念日。 历经多方论证后设立的“烈士纪念日”,最终确立的绝不只是一个具体的日子。以国家的名义赋予追思英烈以神圣性,是最大限度上对民族精神与价值的彰显,对于在国家和世界范围内整合中华民族的集体认同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非同寻常的重大意义。 可以想见,在如此高规格的庄严纪念活动中,人们将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缅怀那些堪称“烈士”的英雄们。烈士不是个抽象概念,这个称号对应着鲜活的个体,或许并非每个烈士都留下了姓名,但这个群体的精神形象应当是清晰而具象的。很大程度上,对“烈士”涵义的认定,不仅关乎一个民族对历史的态度,也反映着当代价值取向,因此,明确什么人可以成为“烈士”,在国家设立“烈士纪念日”之际显得尤其关键。 提起烈士,人们首先会想到革命先烈,为了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与解放事业挥洒热血的英雄人物,具有“烈士”的代表性。但是,直到近年来,对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一再成为引人关注的“新闻”,可见关于“烈士”认定,以及社会认同上,还有些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 纪念烈士,其实也是当前国家对其价值和精神谱系的追认,以历史阶段作为追认烈士的起点,就成为问题。有人提议,应从1840年中国近现代开端算起,那么,那些在辛亥革命以前为国捐躯的旧时代志士们,那些在有争议的战争中阵亡的人们,究竟算不算“烈士”?这类疑问的长期存在,或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有的至今仍显得颇为棘手,但是,不搞清这些问题,显然难以回答我们今天到底要传承怎样的时代精神,我们对国家和民族的概念究竟如何认识,对于凝聚共识而言也是绕不开的障碍。 在诸多历史缘由尚未厘清的前提下,“烈士”的定义在和平年代里却有了全新意义上的界定。从1980年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到2011年的《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的评定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见义勇为、外派执行维和任务、以及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人员都可能成为新时期的“烈士”。这些英勇的行为固然值得社会的认可与嘉许,但构成多样的情形却与革命先烈沿用同样的称号,某种意义上也消解了“烈士”的国家和民族内涵。 事实上,围绕着“烈士”范围这个命题,近年来的一些案例甚至引发了社会质疑。诸如陪酒身亡的公务员,以及执法中死亡的城管队员,也被一些地方认定为烈士。这无疑使烈士称号的神圣性降低,也不利于以纪念烈士之名强化民族精神和价值认同。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定烈士纪念日,例如5月9日是俄罗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纪念日,5月30日是美国阵亡将士纪念日,其纪念对象的范围都是明确具体的。不可回避的是,我们对“烈士”的认定需要更加明晰,无论是历史遗留还是当下的现实问题,都应当去正视。 □ 本报评论员 李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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