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为劳动者因工受伤提供救济。然而,由于法院、行政部门、用工单位、劳动者对条规的理解各不相同,执行过程中的认定标准差别也比较大。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理解过于刻板,使得不少人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认定和补偿;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认定却很宽泛,把一些原本并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不久前,某地一名警察因接待陪酒身亡被定性为工伤并获得赔偿金,引起舆论哗然。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要旨,规定明确才能厘清法律保护的边界。对于工伤认定来讲,劳动者不仅是事故伤害的承受者,也是劳资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法律应当给予其更多的救济途径和保护依据。此次,最高法对“合理”区间的划定更加具体,就给各地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有利于弱者保护原则最大程度的实现。 在执行中贯彻立法的本意,还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约束。现实中,一些案例的判罚之所以引起舆论反弹,就在于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方面要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和压缩,另一方面,还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司法不至于在利益的左右下“开小差”“跑岔道”,损害法律保护对象的利益。 (摘编自8月25日《光明日报》,原题为《“合理”区间给工伤认定提供明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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