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给工伤受害者更多保护

2014-08-26 07:15:14 周继坚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为劳动者因工受伤提供救济。然而,由于法院、行政部门、用工单位、劳动者对条规的理解各不相同,执行过程中的认定标准差别也比较大。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理解过于刻板,使得不少人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认定和补偿;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认定却很宽泛,把一些原本并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不久前,某地一名警察因接待陪酒身亡被定性为工伤并获得赔偿金,引起舆论哗然。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要旨,规定明确才能厘清法律保护的边界。对于工伤认定来讲,劳动者不仅是事故伤害的承受者,也是劳资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法律应当给予其更多的救济途径和保护依据。此次,最高法对“合理”区间的划定更加具体,就给各地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有利于弱者保护原则最大程度的实现。

在执行中贯彻立法的本意,还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约束。现实中,一些案例的判罚之所以引起舆论反弹,就在于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方面要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和压缩,另一方面,还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司法不至于在利益的左右下“开小差”“跑岔道”,损害法律保护对象的利益。

(摘编自8月25日《光明日报》,原题为《“合理”区间给工伤认定提供明确依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