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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退票费案中看国家铁路局的“无奈”

2014-09-15 15:47:05 沈俊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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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北京律师董正伟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20%退票手续费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的新闻引起了热议。经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判国家铁路局败诉,要求其针对董正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9月13日,中国广播网)

退票费的问题一直都存在于各大交通服务行业,但关于火车票的退票费的讨论却是其中最热烈。从5% 涨到20%,其涨幅的依据是什么?退票成本的结构组成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公众的疑问也一直未等到合理的解释。的确,既然花了钱,就要知道这钱花在哪里——都是血汗钱,不能花得不明不白。

此前,北京市一中院要求国家铁路局根据其担负的职责,向原告公开“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但国家铁路局给与答复却是“国家铁路局没有相关信息可以提供。”也就是说,他们以“不归我管”的态度,回答了公众的疑问。现在,法院要重新作出斟酌,国家铁路局又将作何答复了?不过,笔者认为,问题悬而未决,国家铁路局作为国家职能部门,恐怕不敢违背“依法行政”的大纲。那么,这句“不归我管”中,是否透露着国家铁路局的诸多无奈。

不可否认,信息公开是政府权力运行透明程度的基本评价要素,也是政府保障民众知情权利的重要措施。有人评价国家铁路局的“不归我管”是公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评价要素,是长时间里国家某些职能部门能拖则拖、能缓则缓,打“太极拳”、“踢皮球”逃避群众依法合理要求的表现。可所谓“冤有头在有主”民众想要火车票退票费的信息公开,不找定价部门,却找没有定价权力的国家铁路局,未免有些牵强。

当初,大部制改革后,铁路系统的职能被一分为二,国家对于国家铁路的职责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即承担原铁道部的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而根据价格法和铁路法的相关规定,与铁路客货运输价格相关的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由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确定。因此,国家铁路局在其职能范围内,对铁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国家铁路局充其量,仅是参与提意见的小角色。

可现在,法院根据“依法行政”要求国家铁路局向公众公开火车票退票的信息,不找定价单位却找定不了价的组织,“依法行政” 的主要对象存在混淆的嫌疑。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说:“法定职责必须为”,即国家的行政机关,对于“依法行政”有着不可推卸的带头责任。这种责任不能只加载在某一个部门头上,只有整体表现其原则,国家机器才能更好地服务老百姓。否则,像“不归我管”这样的无奈之语,恐怕还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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