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研讨会。立法法是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因其涉及一国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立法权的规范,故被称为小宪法。 不久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地方立法权的“放”和对授权立法的“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是立法法实施14年后首次大修的亮点之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只有49个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草案拟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设区的市。这样,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将明显扩容。草案同时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建、环保等城市管理方面事项。地方立法事项须省一级人大批准。 草案将所有设区的市均赋予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或将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对较大的市的争夺战。不过,这一争夺战或许会转移至对设区的市争夺战,一些尚未设区的市或将争夺设区的资格以获取地方立法权。立法法中依然保留的较大的市,也亟待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具体的标准。目前较大的市在法律上并没有标准和条件,缺乏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地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上讲,只要不是中央专属的中央事权,地方都应该有立法权限。不过,对地方立法权不能一放了之,需要完善地方立法质量的保障机制,需要对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必要强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的立法监督和法规审查,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不能走过场,坚决遏制地方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法制化。下放地方立法权后,尤其应防止地方立法权被过度滥用,避免与上位法冲突,避免出现地方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性法规的政策化趋向等。 严格控制授权立法,维护立法的专属性和严肃性,也是立法法草案的主要亮点之一。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的同时,草案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14个授权决定、决议。目前我国税收有18种,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近年修订的车船税这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之外,其他全部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近年来舆论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收回税收立法权,以维护税收法定原则。 对于有失控之嫌的授权立法必须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重要的法律案还可能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这意味着立法公开、开门立法成为立法的基本理念,征求民意成为制定和修改法律必须完成的规定动作。这对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放”一“收”彰显立法法修改亮点。立法就是打造关好权力的笼子,是维护社会公正的第一道防线。立法法的修改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期待以此为契机,我国的立法工作尤其是立法质量能够大踏步迈上一个新台阶,法律体系升级版能够真正从蓝图变为现实。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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