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诈骗案女嫌疑人因病被送往看守所外就医,就医期间,负责看守的民警脱岗开房睡觉,嫌疑人趁机挣脱脚镣逃跑。近日,该民警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脱逃嫌疑人在脱逃三天后被警方抓获(据9月23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而多地公安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也根据国家这一《实施办法》制定了相关操作规范,要求对外出就医的在押人犯全程要有全程看管,不能脱离民警的视线,同时在病床上必须使用脚镣和手铐。这就可以看出,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条例规定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操作规范要求,完全能够保证在押人员在外就医期间不会出现逃脱事故。 但在这起在押犯罪嫌疑人逃脱事件过程中,福田看守所不仅没有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和操作规范执行,甚至已经松懈麻痹到让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出现脱逃的在押嫌疑人非但是一女性,而且还是在医院手术的8天后,对于这样一名在押嫌疑人的看管,警方稍有责任心,都不可能出现逃脱。然事实情况却是,本该每班3名干警三班倒的看管,仅仅只有一名年逾60的老警察和一名女协管员值班,而本该现场看管的老警察却又“脱岗”溜到数公里之外的宾馆开房睡觉,留下唯一的女协管员也在病房里呼呼大睡,且本该在病床上对嫌疑人使用脚镣手铐械具,也仅使用了脚镣,以至于让这位“弱不禁风”的女嫌疑人,能够轻而易举的逃脱,直到值班护士查房不见嫌犯踪影,女协管员还处在睡梦中。 一连串的“本该”,被一连串的“忽略”,导致女诈骗犯罪嫌疑人轻松“越狱”,而这一连串被“忽略”的背后,暴露的却是看守所在执行看押制度上的严重混乱。按说,年近60旬已接近退休的老警察麦某,既有看押经验,更该具备最基本的职业警惕性,不应当犯这种“低级错误”,因此“晚节不保”受到法律追究也是咎由自取。但笔者以为,法律的板子不能只打在失职造成疑犯逃脱的麦某身上,更值得反思的是,一位临近退休的老警察履职如此“马大哈”,福田看守所在执行制度和对民警教育管理的混乱由此可见一斑,更不能没有追究和问责。 在押嫌疑人在就医期间发生逃脱事件已不是孤例,公开报道显示,2012年7月9日,钦州市看守所在押嫌犯褚某某在外出就医期间出现逃脱;2012年9月28日下午5时许,一名羁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在汝州市骨伤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时,嫌疑人在手铐未戴的情况下睡觉。下午6时许,嫌疑人私自打开自己的脚镣离开病房,晚7时05分离开医院逃跑;今年9月2日,黑龙江延寿县看守所发生三名在押嫌疑人员杀害一名民警后脱逃的事件,引发全国关注。这几起事件,均是因为看守所民警失职和违规造成,不仅失职民警受到了法律追究,相关责任领导也受到了严肃处理,但在这一起案件中,除了脱岗造成女嫌犯逃脱的民警麦某受到法律追究之外,公众没有看到看守所有任何领导为此承担责任并受到追究,如此混乱的管理和执行制度的“图省事”,如果不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又怎能保证今后这样的脱逃不会再次上演。 我们知道,在押犯罪嫌疑人出现脱逃,不仅本身是在抗拒法律,会给案件侦破造成巨大障碍,更会给社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而警方在执行看押制度上的麻痹甚至失职渎职,在给被看押嫌疑人制造脱逃机会的同时,也给看押民警自身带来危险,发生在黑龙江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嫌疑人员脱逃事件就是活生生的例证,民警的违规不但造成三名重罪嫌疑人脱逃,连民警自己也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这一血的教训更值得所有看守所铭记和反思,对于在押嫌疑人的外出就医,我们不仅有国家条例规定,更有地方公安完善的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然执行环节的麻痹甚至漏洞,却让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更给在押犯轻松“越狱”提供了空间和便利;铁的制度更需要铁的执行,这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安全负责,更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坚强保证,任何麻痹大意都可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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