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从2006年受理徐辉申诉案,到他被无罪释放,这7年多的时间里,检察官们做了哪些调查工作,才能使徐辉案得以翻案。据记者了解,目前徐辉正在申请国家赔偿。(10月13日《京华时报》) 一个徐辉案,疑点重重,如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砖头和电线均未找到;如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将警犬鉴别书列为刑事证据种类;再如“经DNA检验,严某阴道内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份,不排除有徐辉、周××的精斑”的结论也不具备唯一性、排他性……即便如此,徐辉一开始还是被判死缓。徐辉及其家人为了一个正义,等了16年,而最高检为了帮其伸张正义,也花了7年时间,可见过程之艰难。 透过徐辉案,也容易让人联想起其他的冤假错案。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多是些毫无技术含量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等。即便是如此拙劣的手法,也制造了不少的冤假错案,这不仅令人痛心,也是法治社会的耻辱。倘若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不是被杀害者奇迹归来,云南杜培武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不是凶手另有其人,其如今也未必能沉冤得雪。 仔细分析可知,之所以有刑讯逼供的伎俩,或与各地对破案率的畸形迷恋有关。 而除此之外,山西洪洞县原公安局长李青明案也是一个很典型的冤假错案。从此前舆论关注焦点不难看出,李青明案不仅与其他冤假错案一样,都是当事人“蒙冤入狱”,最终得到清白,更在于李青明公安局长的特殊身份。而让李入狱的原因,竟然是莫须有的“证据造假”,而这还是制造李青明冤案的唯一理由,由此可见当地当时的司法生态有多糟糕。让人无限感叹的是:连公安局长这样的官员都如此弱势,普通百姓的弱势就可想而知了。 不过,与这些案件相比,徐辉案虽然有着相同的轨迹,但也有着与众不同的一面,那就是徐辉案在平反的过程中,并未有新证据出现,全是对当年原有证据的再分析,这是徐辉案进步的一面。没有被杀害者奇迹般的归来,没有真凶毫无征兆地落网,没有强有力的新证据的加入,徐辉案也能还原正义,见证了司法机关内部纠错的价值。证据还是那些证据、资料还是那些资料,但结果却完全不一样了,且更加贴近正义,这是让人感到欣慰的。 这样的内部纠错机制,显然是很重要的。毕竟,完美的制度设置,纠错机制应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必须保持纠错机制的稳定性,而不能让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不过,略感遗憾的是,即便是最高检督办,还原徐辉案的正义还是耗时7年,由此可见,最优的选择,永远是将问题防范于未然,即便真的出问题了,纠错机制也应提高效率,缩短还原正义所要耗损的时间,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社会公平。 就徐辉案而言,一个冤案在没有任何新证据加入的境况下沉冤得雪,见证了社会正气的增长、司法改革的进步,这是公众喜闻乐见的。 据悉,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聚焦于依法治国,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无论是关于普通群众徐辉冤案的探讨,还是关于公安局长李青明假案的讨论,都是恰逢其时的。毕竟,依法治国已经是中国最强音了,那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显然是正确的方向。 正如徐辉的辩护律师侯衍涛所言,“申诉了16年不仅仅是激情,还有我相信法律的进步,是‘中国的进步‘让我乐观,是‘法律的进步’给了我信心。” 我们更希望,在新的法治语境与制度里,每一个人都能对法律充满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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