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河滨公园内,一名9岁男孩在看熊时,右胳膊被熊咬掉。据现场目击者称,孩子翻过熊笼的隔离栏杆,把手伸进笼子里,结果酿成悲剧。 这起事故提醒我们,孩子是脆弱的,需要家长悉心呵护,否则,一时疏忽都可能给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带来莫大悲哀。痛定思痛,正如航空界有个关于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在动物园里也是如此,惨剧背后也有着层层疏漏。 最大的疏漏首先来自于动物园。虽然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查实,可是,孩子能够直接接触到凶猛动物;在场并没有工作人员守护;工作人员姗姗来迟也并没有拿出有效的应急抢救措施。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当地动物园并没有尽到公共场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与管理职责。 事实上,《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而去年7月,住建部更对动物园安全给出了更为明确的标准——《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纲要》要求各动物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于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应当确定两位安全责任人,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兽舍的墙壁、玻璃、栏杆或者隔离网应有足够的强度,兽舍和展区的隔离设施要禁止游人进入,并在醒目处安装警示牌;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可见,事发动物园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从设备、人员上都与国家标准相距甚远。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次事故中,动物园应负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孩子家长也并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需要时常陪在孩子身边,即使不能亲自在场,也需将之交给可靠并有足够能力保护孩子之人。而事发时,父母并不在场,也并未“选对”托付之人,这存在一定渎职。同时,孩子爷爷作为在场临时监护人,也并未对孩子进行事前提醒并将之保护在可控范围内,而是放任其翻过隔离栏杆,造成伤害。 对此,侵权责任法也有评价:“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也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实际上,这起事故也折射出学校和家长乃至整个社会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存在重大疏漏,虽然对此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但各方也须进行深刻反思。 而目前而言,最需要反思的还是动物园的安全保障问题。近年来,动物园猛兽伤人事件屡见报端,这看似兽患,实为人祸。每次事故的发生都是各种疏忽量之积累的结果。我们在呼唤各地动物园严格落实安保技术、制度的国家标准的同时,更须认识到,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管理者自身素质与那份最重要的责任心。 舒锐(北京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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