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上,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10月18日《法制晚报》) 虽然“收受礼金罪”加入刑法尚没有定论,但其显然已经是民心所向。而且研究与讨论、调查与征求意见本身,无疑已经是一次法律的创新,是有利反腐意识进步和惩治腐败工作推进的。 事实上,“收受礼金罪”是一个有点儿无奈的罪名。因为按照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礼仪,收礼送礼等行为,本是人之常情。但在实际生活中,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于是,我们想到了这个特殊的罪名,其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堵死了官员“礼尚往来”的借口。但尽管如此,“收受礼金罪”依然有“三防”。 一防受贿变收礼。受贿本身就是一项罪名,但一些官员拿受贿叫收礼。如今我们给收礼也定罪,表面上看,似乎是法律严肃与严厉了,但如果一些本来明明是受贿的行为,最终却定了收礼,而且“量刑比受贿罪轻”,而结果“收受礼金罪”难免成为受贿罪的替代,成为一些贪官逃避应有法律责任的托辞。 二防被动执法、举报依赖。反腐败必须是一项主动开展的工作,但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反腐败工作中,严重依赖于举报,依赖于“小偷反腐”、“群众反腐”甚至是“情妇反腐”。“收受礼金罪”如果能加入刑法,无疑是好事,但其依然存在一个“如何发现”的问题。送礼与收礼者往往是利益同盟,因此,切莫再依赖于送礼者举报,多一些巡查、巡视,主动去发现官员收受礼金行为,并为其定罪,这显然非常关键。 三防惩罚标准不一。这主要表现在收礼金额上。可以预见的是,刑法加入“收受礼金罪”之后,也不可能具体确实量刑。那么相关司法解释有必要尽快出台,特别是对收受多少礼金,并相应给予多重的刑罚等问题,不能再是模糊不清的“数额较大”,而要尽量明确与细化标准,不能A官收了100万礼金被判刑一年,B官收了1000万,也是一年! “收受礼金罪”是反腐败工作的必要,也是反腐一“重拳”,尽快出台很有必要,但尽快细化与完善,让其成为反腐利器,而不是摆设,更不是受贿的替代,显然更加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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