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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款应该建立在公理的天平之上

2014-10-22 17:10:57 娄献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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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近来为儿子的病情烦透了心。儿子小哲今年15岁,暑假突然查出肝癌晚期。让王先生烦心的是,小哲出生时,王先生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但是该保险要求,只有进行肝脏移植,才可以理赔,公司总部据此拒赔。王先生认为,如此限定理赔范围,使投保人的理赔权利变小,与保险的宗旨不符,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对此,太平洋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尽量通融,给予适度理赔。(10月22日《海峡都市报》)

肝癌晚期算不算重大疾病?当然应该算。已经危及生命了,已经令患者家庭不堪重负了,不算重大疾病该算什么?不管按理还是按情,保险公司都应该及时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的这一险种,在涉及肝癌时,却规定只有进行肝脏移植才可以获得理赔。而王先生的儿子才15岁,正处在生长发育期,若进行肝移植,除了肝源不好找,还可能发生比较严重的排异反应,因此只能保守治疗。这样就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理赔。

这就是现在重大疾病险种的“理赔理论”:明知道癌症患者中有条件进行肝移植的少之又少,大多数肝癌患者只能在“不能理赔”的绝望中哀延,还要和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不菲的保险金以谋取潜在的利益。通俗地讲,就是参保容易理赔难。

有意无意之中,保险合同中还“埋伏”着诸多的类似“陷阱”。最后的解释权又天然地归于保险公司。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但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更令一些不幸患上重大疾病的客户欲哭无泪。

太平洋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尽量通融,给予适度理赔。我认为,即便“通融”成功,也是当作个案来处理,并没有动摇“不移植不理赔”的“理论基础”。

欲使客户能得到公平对待,保监会及其他部门应该出手,填平保险格式合同中的各种“陷阱”,做出有利于客户的最终解释,迫使保险公司将客户利益置于公理的天平之上。否则,只能使保险公司声名狼藉,信誉扫地。使年轻的中国保险业误入坑蒙拐骗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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