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昨日闭幕。这是执政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委员会,社会各界对法治阳光普照寄予深切期盼,也在观察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举措如何向法治化、制度化迈进。 全会公报的诸多亮点已在一一被人们品味、解读,可以说符合当下实际的预期基本都在公报中得到了回应和体现。其中至为重要的就是重申和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 这一重要论述,回答了此前的各种争论,明确告诉人们,一切权力行使都以宪法为依据,一切公民权利都依宪法来保护,一切治理活动都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没有任何超越宪法的特权。 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能否有机统一,首先体现为宪法的权威能否得到保障、得以实施。宪法其实就是社会关于国家运行和治理的一个共识性契约。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制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受好评和认可的一部宪法。宪法既是执政党对人民的承诺,也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一旦确立,便具有不以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刚性和稳定性,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统一于宪法,所有的权力都不能逾越宪法,包括执政权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说宪法才是国家最高权威。严格遵守宪法,是告别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 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规范了国家公共权力。因为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常常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规范其实是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其实是保护。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和合法性应来源于宪法,在这个意义上,遵守宪法是对公共权力的强化而非弱化,脱离宪法的权力,看似强大,但由于不得人心,缺乏权威,实则外强中干,脆弱不堪。宪法是国家制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世界宪法史上举足轻重的1791年法国宪法,就以《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序言,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总纲之下,“公民基本权利”在先,“国家机构”在后。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否则就会沦为一纸空文。我国1982年宪法制订以来,如何实施宪法一直是一个重要焦虑。各种法律条文、政府法规、地方立法与宪法冲突之处并不少见,公民权利受到侵害难以诉诸于宪法进行救济,有的制度明显违宪却长期存在,宪法的威信并没有真正树立。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针对的正是这一问题,依宪治国,就是不仅要在理念上确立宪法的核心地位,更要在现实中落实宪法的原则,让法治统一于宪法,让一切违宪现象和行为都得到审查追究,让人民真诚地信仰宪法,无畏地依靠宪法。 □ 本报评论员 刘林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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