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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代表就应当有充分代表性

2014-10-28 15:37:13 楚逸民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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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一名被推荐的北京市公共交通调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因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是私家车,其代表资格未审核通过。

听证会代表名额有限,代表应当是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在与坐公交出行缺乏直接利益联系的背景下,这名听证代表作为公共交通消费者的代表性不强,他是否会积极为公交消费者争取利益,不能令人信服。

毋庸讳言,许多地方各种政府价格听证会,之所以常常沦为饱受诟病、流于形式的“涨价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不足、缺乏应有的利益相关性有关。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常年游走于不同听证会、固定“代表”消费者的听证专业户。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听证代表真实代表性不足的问题,相关听证组织者在听证代表的遴选过程中把关不严,是直接原因。深层原因还在于,目前我们的听证制度还存在疏漏。比如,对于听证代表的具体遴选标准是什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并没有相应的细化规定,这需要进一步在源头上完善听证制度。(福建日报)    

——湖北·楚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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