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系列评论之一 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这个主题以后,有些人又开始执迷于“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好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相互排斥、只能“二选一”似的。虽然已经说过很多次,这是个伪命题,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但有些人总是破不了这个迷思。 为了正本清源、以正视听,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第一个进行说明的问题就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决定》中明确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中第一个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回答,更是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确保依法治国方向正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建立起来的,任何国家法治的成功都不是自然而然到来的,必须有一个坚定有力的领导核心进行集中部署。倘若一个国家处于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她的法治要么是不健全的,要么是徒有法而令难行。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进行法治建设,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形成举国上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创造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要理直气壮地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要”来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不是空泛的口号,这是历史给出的结论;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这不是空洞的说教,这是现实给出的答案。对比昨与今,没有人能否认,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地位。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只有明确二者的关系,才能确保法治建设有序推进。《决定》强调党的领导地位,不只是给了权利,也确立了党要履行的义务。一方面,要把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这就需要党在领导立法的同时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对此,我们要多宣传、会宣传,让干部群众明白“所以然”,更清楚“之所以然”。 要实现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统一。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具体推进中,要把握好三个“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很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要“越俎代庖”、以党代法,而是通过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有一个坚强的“奉法者”。中国共产党责无旁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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