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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禁绝收买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

2014-10-31 08:46:29 于立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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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现行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九)草案第13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现行刑法除了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外,还附有一个“但书”条款: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但书”条款的设置初衷是消解警方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时的阻力。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它也导致无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抑制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效用自然也就有限。

基于此,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但书”条款作出修改,从司法实务的技术层面而言,这是亡羊补牢、堵住法律漏洞之举。而从法治理念的角度而言,人之为人,是权利主体,不是物品,无商品属性,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人口买卖必须禁绝。所以,这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也是价值理念上的应有回归和进步。(福建日报)

——山东·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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